合約陷阱
法律一向給人的形象都是高不可攀、難以觸及的事。但事實上,它是十分「親民」,每個人每天由一起床開始,便與法律脫離不了關係。當中,尤以「合約法」(Contract Law)最為普遍。「合約法」與生活息息相關、不可分割。很多人以為要簽訂一份合約需要有一大疊厚厚的合約文件,在律師見證下簽署才能構成合約。其實合約亦不一定需要白紙黑字寫在紙上才算是合約,合約也可以以口頭或行動的方式構成和訂立。
學生們每天上學,有沒有想過為什麼你們可以進出學校?這是因為你/你們的家長與學校簽訂了一份合約,准許你們進入學校上課、吸取知識,這是一份服務合約。當然,立約雙方都要付出代價(Consideration),學生要付的代價是甚麼?當然是學費了。
小息的時候,你們可能會到小食部買魚蛋、三文治、可樂,從你一手拿著錢給「阿姐」、一隻手用手指指著魚蛋,「阿姐」給你一串魚蛋的同時,就算你們當中沒有說過一句話,但只憑本身你們倆的行為,已足以構成一份合約。這是一份售賣貨物的買賣合約,是受到香港法例第二十六章《貨品售賣條例》所規管的。
放學後要搭地鐵回家,由你嘟八達通卡的一刻開始,你便和鐵路公司訂下合約,他們提供服務送你回家;你付他們車資。當然,進入地鐵範圍之後,你的一舉一動皆受到香港法例第五百五十六章《香港鐵路條例》所監管。
明白了嗎?所以凡事都要三思,要不然跌進合約陷阱,那就真的 「賠了夫人又折兵」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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