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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日post你條女張相
成日post你條女張相
小小康 發表於 2011-2-25 11:52 PM
post你條女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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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日post你條女張相
小小康 發表於 2011-2-25 11:52 PM
米就係羅
等你心水回本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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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966fun.com/images/smilies/onionsmile/08.gi
http://966fun.com/images/smilies/onionsmile/a82.g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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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登遲刪誹謗文 賠《東方》10萬 速移問題文章可免責
(明報)2011年2月26日 星期六 05:05

【明報專訊】本港人氣網上討論區「香港高登討論區」,其管理公司被[url=]東方報業集團
[/url]入稟控告誹謗,索償220萬元。高等法院昨日裁定,高登不屬發布人,而是次要分發人,在3次誹謗事件中,高登在其中兩次均能迅速抽起內容,故只需就第三次、在收到投訴後8個月才抽起的文章,承擔誹謗賠償10萬元。[url=]立法會
[/url]資訊科技界議員歡迎裁決,認為確立了網上討論區只要迅速移除問題文章即可免除誹謗責任的原則。
原訴為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url=]東方日報
[/url]督印有限公司、太陽報督印有限公司及東方報業集團榮譽主席馬澄坤,被告為負責管理「香港高登討論區」的科域盈創有限公司及活現媒體傳播有限公司。
東方原索償220萬
原訴指高登於2007至09年內,3度發布含有誹謗原訴的討論內容。高院法官鍾安德裁定3個誹謗指控真有其事,但被告最後只需就其中一次誹謗負責。法官解釋,被告的角色並非發布人(publisher),而是次要分發人(subordinate distributor),文明社會認同言論自由權利,若所有網站管理人均等同發布人,明顯規管太嚴。
法官又指出,次要分發人只要證明有關誹謗內容屬無意散播,即可構成誹謗抗辯;本案被告對誹謗內容不知情,其中兩次亦已採取及時措施移除內容,只有一次是在接獲原訴投訴後8個月才正式移除,裁定被告該次疏忽處理該段誹謗內容,故需要賠償。
議員﹕判決令網站責任更清晰
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譚偉豪對判決表示歡迎,指判決令網站管理人的責任更清晰,最重要是迅速回應投訴,這點對大小型網站皆適用。「事實上,小型網站也可與大型網站的反應同樣快,再者,法庭或會考慮大型網站可在一兩小時內移除問題內容,小型網站就有低一點標準。」對於只要及時抽起內容就可免責,會否縱容惡意誹謗的行為,譚偉豪認為即使有人惡意在網上誹謗,責任也應追究到發布人身上,網站只要做好把關,不會變相助長誹謗風氣。
【明報專訊】本港人氣網上討論區「香港高登討論區」,其管理公司被東方 ...
自由神 發表於 2011-2-27 12:03 AM
登左d乜誹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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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966fun.com/images/smilies/onionsmile/a82.gi
你d相嚇到大半日刀冇人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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