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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劉終於出手挑戰司法覆核,元老點評?

臨老坐監


【移交逃犯】大劉直指修例違人權法 猶如烏雲籠罩迫他流亡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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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劉」劉鑾雄(資料圖片)

最後更新: 0401 17:30 /        建立時間 (HKT): 0401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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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特區政府不理香港市民及外商反對,堅持強推被稱為「送中條例」的《逃犯條例》修訂, 早年捲入澳門歐文龍貪污案、2014年被澳門法院裁定罪判囚5年3個月的富豪「大劉」劉鑾雄,今早以受影響人士身份,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直指修訂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並賦予特首過大權力,要求法庭聲明草案不具追溯效果,亦即不能引渡在立例前犯法或被指犯法的人。根據司法機構資料顯示,法庭將於本月17日開庭作指導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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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答辯人是代表港府的律政司司長。申請書全長43頁,當中提及涉行賄歐文龍一案,大劉指澳門法院雖然接納他因病無法上庭「並非不合理」,但仍然在他缺席下審訊;而在當地法律下,大劉無法接受公平而完整的重審,違反國際人權標準,嚴重違反公義。

再者,審訊期間控方的關鍵證據、即歐文龍記錄所收賄賂的記事簿,只是不完整地披露,大劉的代表律師無機會盤問歐文龍,也不獲准傳召筆迹專家,更添不公。他指政府一旦撤銷不容引渡本港居民至內地、台灣或澳門的規定,勢令已在本港落地生根的大劉失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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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酌情權欠缺法律條文定義大劉提出,修訂條例草案違反《基本法》第28條,即「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1條,即「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以及第39條,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

另外,大劉亦指修訂條例草案違反《人權法》,包括第5條「人身自由和安全」、第8條「遷徙往來的自由」、第9條「驅逐出香港的限制、第10條的「在法院前平等及接受公正公開審問的權利」、第12條「刑事罪及刑罰沒有追溯力」、第14條「對私生活、家庭、住宅、通信、名譽及信用的保護」。

一旦完成修訂 將迫使大劉流亡海外大劉又指,草案授予特首不受限制的酌情權簽發引渡證明書,欠缺法律條文定義。例如,特首可能為了在選舉年展示嚴打罪案,或為了換取外地的情報或貿易協議,而啟動引渡某罪犯到外地,事後很難證明特首的意圖,因此需要法例明確規定如何行使權力。雖然法庭會按《逃犯條例》把關,包括不接受以可處死刑或政治性質的罪行提出引渡申請,但這與特首啟動程序是兩回事,一旦啟動涉事人已經會被捕和扣留。

申請書又提到,《逃犯條例》不適用於中國地區,實有明確理由,即要維護香港對人權的高度保障,確保港人無懼被引渡到中國地區後,面對不公檢控和任意定罪。入稟狀引述大律師公會和美國商會,均對修例表達憂慮。一旦通過修例,受影響的人將會即時面對被羈押的風險,如受烏雲籠罩,而被捕後只有特殊情況才可獲准保釋,即時羈押的「幽靈」會迫使大劉流亡海外。

修訂草案是在有追溯力的前提下撰寫對於前年郭卓堅在一地兩檢立法前提請覆核,最終法庭以過早申請為由,拒絕在立法前審理;大劉一方指出,本案不同之處,在於有清晰明確的法律問題和實際益處,符合法庭在郭卓堅案中列明可立法前審理的條件。假設修例違憲,令市民有被非法囚禁的風險,法庭宜在立法程序中盡早宣告,這將有助於立法會工作。而站在大劉立場,他沒有理由要先承受非法囚禁的代價才可以申請覆核。

至於追溯力的問題,大劉指案例表明如新訂法例要有追溯力,必須在條文中寫明,否則新訂法例只適用於立法後發生的事。本港與其他地區的引渡協議,大部分都有允許追溯的條文。現在的《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中雖沒有相關追溯字句,但保安局的參考摘要中,卻指即使修訂其他條例,仍存在「追溯效力的問題,不能處理這宗台灣謀殺案」,看來修訂草案是在有追溯力的前提下撰寫。
流亡海外
本帖最後由 自拍男 於 2019-4-1 09:50 PM 編輯

支那乜撚野都話有追溯力
追溯到周口店北京人年代
甘比最終成大贏家
冷手執個熱煎堆
做雞咁多年,終於等到今日
引渡返澳門 = 死路一條
乜乜男有救喇


唔京比亞爺召見
乜乜男有救喇
唔京比亞爺召見
Grandfather 發表於 2019-4-1 11:12 PM
上京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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