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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誤殺養女擬判服務令 倒豎嬰兒擲地 官同情患精神病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091211/4/fm0a.html# U. s, E: m3 d8 g5 D4 R
【明報專訊】曾在[url=]日本) y, K# K7 {8 {8 c  F; q. L
[/url][url=]留學/ k4 u9 y! o* Z+ `
[/url]兼任翻譯員逾20年的單身婦人,去年獨力照顧13個月大的養女期間,因壓力患上躁狂[url=]抑鬱症& K* s9 e; P6 t/ w/ v* d
[/url],一次突然情緒失控將養女「倒豎葱式」擲地,女嬰頭部重創死亡。單身婦早前承認最高可判囚終身的誤殺罪,但女法官認為被告因病才犯案,極可能會判非監禁式刑罰,以[url=]社會服務令
( t8 l( O/ r7 [. e8 P( S6 _[/url]彌補其過錯。0 P9 o8 y" a& k
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4日判刑,以索取52歲被告陳敏音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其間被告獲准保釋候判。
, X5 @' n: {4 z( d" \' y1 L* G1 `7 P被告早前在高院承認於去年10月18日誤殺女嬰陳彥彤。案件原於昨日判刑,但法官張慧玲指出,這是一宗不幸事件,認為被告一直愛惜小朋友,亦為了預備照顧養女而下了很多工夫,若非被告患病,今次事件必不會發生。5 Y- J: ^7 s/ X. {) |) s3 }
指判刑毋須具阻嚇信息
9 V& O! v7 z- [' z6 u法官又說,被告一直在教會盡心盡意服務社會,認為應判被告非監禁式刑判,若判社會服務令,以當義工的方式抵償其過錯,或可讓被告在心理上好過,而且認為今次是特別事件,被告因患病而犯案,判刑不需要向社會人士發出阻嚇的信息。
+ F2 l3 Q1 f4 Q9 b控方案情指出,被告去年3月在內地領養女嬰,並於8月2日將養女帶來港。去年10月13日晚上,在被告寓所對面酒店工作的廚工在酒店露天平台吸煙時,目睹被告捉住女嬰雙腳倒吊半空,然後將女嬰擲到地上,如是者7至8次,亦見被告將女嬰倒吊搖晃,後來見被告替女嬰急救。
# A0 w$ e) Q/ L' t4 r& h3 Q曾訛稱女嬰由床跌下* v6 \0 r8 D5 _0 T9 E7 s, }2 O
被告當晚10時許將女嬰送到[url=]廣華醫院1 m9 ^1 \9 P7 |. s; p( W
[/url]時,女嬰已昏迷且無呼吸脈搏,一直在深切治療部留醫,被告起初向醫生表示女嬰由床跌下,但醫生發現女嬰的傷勢有可疑,於是報警。被告警誡下承認當晚因女嬰吃粥後一直不肯睡,並「扭計」大哭,剛從[url=]深圳; n6 R; @7 X/ E' A# x: ?
[/url]返港的被告感到疲累及哭聲刺耳,在情緒失控下犯案。女嬰延至10月18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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