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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滿紛 26FUN » 吹水版 » 這個社會還有沒有饶恕別人的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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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係營住營住 babafett 係借屍還魂...
6 h+ V3 T$ f+ X" o6 \6 I. z以一敵眾的網友經常出現, 但每次都是一個接一個, 沒有同時出現的情況, 可疑!9 ?7 j0 P0 M, O' s# l5 S
12d3 發表於 2009-12-17 04:55 PM
0 [" O$ w  `/ v4 ~- y4 {4 J2 s
8 d! w# V" f' k" C- B$ g1 v5 M
yesterday, 我先至講過 , 英雄所見略同
慢 慢 來 , 一 步 步 來 ,所 有 人 都 是 一 樣 的 ,
沒 一 個 人 是 特 別 的 , 只 要 努 力 和 勤 力 ,
一 定 會 成 功 。
我現在準備約會一d法律界朋友, 如果告佢誹謗罪有幾多成把握, 可以問佢賠償幾多錢......9 v, b6 b% p3 n: T3 K
係唔係要問版主佢既 ip address......
( T  B3 }# Q. D+ ?. L! y我知道我好多現實生活上既朋友都係26fun member, 他們知道 hamsubboy 我, 真人是誰, 只係我叫佢地唔好爆......
; ^& u. `5 y7 j  c+ G* q- @3 w所以我在26fun的身份算是公開的, 行為等同平常生活一樣,
2 @, X" O- M  k4 yso 今次唔係網絡吹水, 當真實事情去辦......
! t2 N% L4 @3 T" z4 t) {9 o0 q# ^5 l! i7 L/ ^9 @4 ^$ H3 ]* T/ m9 F
我hamsubboy 醜醜地都係老闆一名, 在大陸有間機械廠, 應該有足夠財力告佢......
慢 慢 來 , 一 步 步 來 ,所 有 人 都 是 一 樣 的 ,
沒 一 個 人 是 特 別 的 , 只 要 努 力 和 勤 力 ,
一 定 會 成 功 。
任何人透過書寫、口述或行為舉動去發布( * 註)一些誹謗性言論或事情,而該項事情針對另一個人或一間機構,該發布人便可能要就誹謗負上法律責任。概括而言,誹謗分為兩類 : 一類是 永久形式誹謗 (Libel) ,即以書寫或其他永久性方式,去發布誹謗性事情;而另一類是 短暫形式誹謗 (Slander) ,即以口述或其他短暫性方式,去發布誹謗性事情。 - L, H, S3 o% K# b3 j6 F  u5 _2 {
( * 註:根據誹謗法,「發布」的意思不只限於印製及發行書籍 / 報紙 / 雜誌。 「發布」一般是指「以任何方式讓另一個人或公眾知道有關事情」。閣下可在第三部分 ––– 向其他人傳達誹謗性事情,找到更詳盡的解釋。)
  n' i: H9 O6 ?" ~! v, C以下是構成誹謗的要素: * M9 B) q1 c! v# }
  • 有關事情具有誹謗意思;
  • 該事情已向第三者傳達;及
  • 該事情是針對某個人(或公司)。
慢 慢 來 , 一 步 步 來 ,所 有 人 都 是 一 樣 的 ,
沒 一 個 人 是 特 別 的 , 只 要 努 力 和 勤 力 ,
一 定 會 成 功 。
任何人透過書寫、口述或行為舉動去發布( * 註)一些誹謗性言論或事情,而該項事情針對另一個人或一間機構,該發布人便可能要就誹謗負上法律責任。概括而言,誹謗分為兩類 : 一類是 永久形式誹謗 (Libel) ,即以書寫 ...1 H3 f/ m& {( _0 y
hamsubboy 發表於 2009-12-17 08:27 PM
' R* @& _# b( X- G7 C
alan, 你以前頭像係唔係一個gif bb?
/ @- {1 g. X& g% t+ w12d3 發表於 2009-12-17 04:35 PM
' O+ l* M! P5 U9 F. b/ K係呀!!! % M- |& x5 N# {! D# \3 C( ?) ~, x
多謝你記得在下!!!
" W1 m( s9 Y5 Q4 A/ Z* t, U5 \* t+ m好撚感動呀我!!!
本帖最後由 hamsubboy 於 2009-12-17 08:33 PM 編輯 ) ^$ }% o9 |# E1 ?, A( w; X
( B& Q9 \: x3 T. h, w8 S! e5 l9 E
2. 在香港,甚麼法庭會審理誹謗案件?這些案件是由法官還是由陪審團作出裁決?! G% n& e4 \! {0 ~
2 R# i. x+ U/ c- G1 R% U( u1 x
原告人可以在區域法院(沒有陪審團)或高等法院原訟庭(可能有陪審團)展開訴訟。 註: 區域法院只可頒令最多一百萬元的賠償。 ) Y& p& j& a- S4 J8 L: j$ U
在高等法院,誹謗案不一定要由陪審團會同法官一起審理。根據
《高等法院條例》第 33A 條 (香港法例第 4 章),如果原告或被告任何一方認為有需要,都可申請傳召陪審團。不過,如法庭認為審訊會涉及長時間研究文件或帳目,或需要作科學或實地調查而不便與陪審團一起進行,法庭便可能會拒絕申請人的要求,而不傳召陪審團進行審訊。 2 Y  V* B. R! Z. V$ V: V  M: q
如果案件在高等法院原訟庭由陪審團會同法官一起審理,陪審團就會負責決定被告人是否需要負上誹謗的法律責任。
慢 慢 來 , 一 步 步 來 ,所 有 人 都 是 一 樣 的 ,
沒 一 個 人 是 特 別 的 , 只 要 努 力 和 勤 力 ,
一 定 會 成 功 。
呢個哥仔真係有趣到非常!!! 尋晚飲酒緊dvd既我都突然咩都吾做,半途加入~~
呢個哥仔真係有趣到非常!!! 尋晚飲酒緊dvd既我都突然咩都吾做,半途加入~~; F# E, r) g0 K. @! g0 }7 d4 W
alan3015chan 發表於 2009-12-17 08:34 PM
: Y( B) }# W/ p' d. {% J都唔知係咪同甘國武係同一個人黎
' d; A( {) t" y3 y3 f% o; q6 K* b
+ h  X* N3 i4 I# `* v, r2 v3 n, e

7 S0 u8 c! X2 n3 T7 a5 f噢!!眼大睇過龍添,咁大句都睇唔倒,真係年紀大,眼都壞,以後點昅女?!   K# L. {2 A& o" n8 r! T
樓主理解事情好表面,去過好多地方就代表你唔是井底蛙?!咁你夠話自己係外國遠完書番來喇,咪又係想用拳頭去決解問題!同無讀 ...0 _$ L$ X# i1 H: ]
衰貓 發表於 2009-12-17 02:59 PM
$ x2 m$ o3 D- j- s. u; w& o7 k閣下所言甚是!好野!
2 U7 V) b: A, c; H! w3 t* o: O- D) }
都唔知係咪同甘國武係同一個人黎
$ K3 l6 t+ t% s, O$ }' A+ a  S9 dWinters 發表於 2009-12-17 08:35 PM
$ `' ~/ Q/ G- z$ `1 c) u# ^甘國武會凹水架,當年我x到佢仆街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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