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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No Longer Related」 [打印本頁]

作者: tlkwan    時間: 2011-3-4 05:54 PM     標題: 「No Longer Related」

「離開......不應再打攪愛人,對不對?」不論你是放棄別人還是被人放棄的一位,都應該學懂了,一旦是不再在一起的人,就跟你「No Longer Related」。



心存芥蒂的兩個人又怎可能做回朋友?這一點是每一個人都明白的,不是任何人跟自己的另一半分手了過後都可以維持還未成為情侶之前的舊模樣。那個,只是大家再無論如何都回不去的過去了。如果你是決心放下的那一個,無論是你移情別戀了還是忍辱負重,都請你學會灑脫一點;太多的事例告訴我們,拖拖拉拉的結果都是沒有好下場的。當你已經向你的另一半坦率地說「要放手了」,為何又要繼續那些曖昧的糾纏?「其實我只是想想,並沒有真正要分手--」那就更不要得,這種視感情形同兒戲的人怎麼可能與你廝守一輩子?  至於若果你是被逼放下的那一位,那就更應該要學習這一個態度。「反對所有復合的可能嗎?」不全然是,但也請不要保有過多的期望。復合也要看對方的態度,而且根據非正式客觀統計數據,復合的大多數不到半年就會再一次分開;除非你做好了再一次嚴重精神受創的準備,否則打死也不要再和那個當初執意要放下你的人復合--「盡地搏一舖?」你要自刎,無人能夠阻止你啊。朋友,看清楚現實:他能夠放開你一次,就必然會有下一次。「這一次我不會再放手了......」每每也是這樣說,信得了多少?永無止境的糾纏,只會讓自己的痛苦繼續延續下去。感情從來都是難離難捨,但沒可能的事就沒必要把它無限地延伸下去了。


再見亦是朋友,真的能做到得又有幾個?所以也請你務必學懂了,自動把已分手的舊情人列為「No Longer Related」,這也是一種自我保護。為了自己好,就該學會放過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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