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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自殺者的罪刑 [打印本頁]

作者: fung126    時間: 2011-7-17 11:33 AM     標題: 自殺者的罪刑

假如有世人,不去思考天地生人,父母養育身體,珍貴異常,恩重如山。父母恩、眾生恩、國王恩、三寶恩等四恩未報。未奉到勾帖,就擅自輕生、自殺、上吊、服毒、投水等等。除因忠孝節義的德行,犧牲生命,死後為神的之外,假若是因細小的忿恨,或因犯罪的羞事被發覺即率爾輕生,究其所犯罪刑,並未至死刑的地步。也有的想嫁禍、加害他人,而弄假成真,輕生氣絕的。以上諸種,門神、竈神,立即押解本殿,收入饑餓廠與乾渴廠。

這些自殺的鬼魂,每逢戌、亥日,完全如臨死時一般痛苦。一切痛苦的情境,照原來的樣子,再出現一次。有的七十天,有的一、二年之後,押解其魂魄,再回到尋死的地方,受悔恨折磨之苦。並且不許接受羹飯、紙帛等祭品的祭拜。

假如自殺的鬼魂自知殲悔,斂心守藏,不現出鬼影魅形來驚嚇人;也不亂找替死的人。那麼等遭他牽累的人,已經脫離牽累,是日,門神、竈神,仍然將此鬼犯押解到本殿,轉發第二殿。重新考查校對他的功與過,從重加刑,再另遞交各殿,配發地獄去受苦。

假如曾經生現形嚇人或找尋替死的心,或用這些言語嚇人、詐人;雖然未至於令人死亡;那麼即使以前曾經行諸善事,所有地獄也一概不准減免其罪刑。

若是輕生已死之後,毫不收斂鬼的形影,以致驚嚇、令人喪命的話;立即命青面撩牙的鬼役,勾到各地獄去受苦。滿一百日後,發配入阿鼻大地獄,永遠用鎖鏈弔扣住,不許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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