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與配偶一同行使
陳家洛認為,現時林鄭的情況特殊,法律上亦不清晰,「如果林鄭嘅丈夫身為英國公民,想去歐洲其他國家尋找新機會,林太作為配偶已經被理解自然擁有任何一個歐盟國家3個月嘅居留權」,他認為應探討這種情況有否違反《基本法》中特首資格的規定。
法律界選委、資深大律師梁家傑則有不同看法,認為林鄭的這種居留權有太多限制,首先必須與丈夫一同行使,而且要遷往英國以外的歐盟國家,無條件的居留權又只得3個月,「唔係林鄭in her own right(自身獨立)擁有嘅居留權」,認為應該不屬於《基本法》中禁止特首擁有的外國居留權。
記者昨日向選舉事務處查詢林鄭月娥是否應被視為擁有外國國籍、是否符合特首候選人資格等問題,但截稿前處方未有回覆;林鄭月娥競選辦同樣沒有回應查詢。作者: 地溝男 時間: 2017-3-18 01:52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