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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滿紛 26FUN » 吹水版 » 這個社會還有沒有饶恕別人的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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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hamsubboy 於 2009-12-17 08:33 P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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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j$ o# y0 P# X% K) Z; ~2. 在香港,甚麼法庭會審理誹謗案件?這些案件是由法官還是由陪審團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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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i' N# K% a- m9 b1 J/ Q5 k! w原告人可以在區域法院(沒有陪審團)或高等法院原訟庭(可能有陪審團)展開訴訟。 註: 區域法院只可頒令最多一百萬元的賠償。 5 ?" v+ [/ X0 k* l# @  k& \
在高等法院,誹謗案不一定要由陪審團會同法官一起審理。根據
《高等法院條例》第 33A 條 (香港法例第 4 章),如果原告或被告任何一方認為有需要,都可申請傳召陪審團。不過,如法庭認為審訊會涉及長時間研究文件或帳目,或需要作科學或實地調查而不便與陪審團一起進行,法庭便可能會拒絕申請人的要求,而不傳召陪審團進行審訊。 3 J* ?' o9 u( X+ R0 K; j2 Z$ a
如果案件在高等法院原訟庭由陪審團會同法官一起審理,陪審團就會負責決定被告人是否需要負上誹謗的法律責任。
慢 慢 來 , 一 步 步 來 ,所 有 人 都 是 一 樣 的 ,
沒 一 個 人 是 特 別 的 , 只 要 努 力 和 勤 力 ,
一 定 會 成 功 。
兄弟們, 食飯先.....
8 n% V9 v4 T) c- n# P6 kbabafett 要計住自己幾點應該係落機時間,$ h9 ~7 _9 @' ?1 T- W
之後話等車, 所以在機場回覆.....
$ p1 U5 @, i' B無咁早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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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hamsubboy 於 2009-12-17 09:29 PM 編輯 # [. G" R! _5 N  V  j3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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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hamsubboy  晏d上黎睇你地表演! 好撚期待呀我!!!!# y% u) E1 m9 q% r1 R/ c
alan3015chan 發表於 2009-12-17 09: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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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I; o4 P7 W& u' o; `如果告得入, 最高可索償 $1,000,000
( r" `) U; k: l* i$ U5 S
# c' w) f/ {% H" {, R1) 我已經要求佢24小時內向我 hamsubboy道歉, 但佢無, 而在通牒發出之後, 佢仍然有在26fun開post, 同回覆其他人, 即係無心道歉.6 b  m: x$ O: J4 u
2) 佢如果話我白痴, 低b....呢d係一般飯前飯後隨時講既生活語言, 我一定告佢唔入......
+ C" }1 c, E7 q5 k& P. u但依家佢公開話 ....我hamsubboy張我既性器官給予我的男性朋友玩弄, 我就可以告佢誹謗.( s, H, {2 C, a( R5 m2 T/ l8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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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
慢 慢 來 , 一 步 步 來 ,所 有 人 都 是 一 樣 的 ,
沒 一 個 人 是 特 別 的 , 只 要 努 力 和 勤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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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 L1 i0 T
好撚野呀你!!!" E! Z. H8 ^/ E4 u" [( Q+ e" Q
alan3015chan 發表於 2009-12-17 09:35 PM
7 O" H: l2 F, f' q7 b
% y( }. q% n/ S8 e% w3 W+ W普通咁la! ! b% E' P! z" `.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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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不多24小時.......通牒係24小時內在26fun所有forum向我 hamsubboy道歉
慢 慢 來 , 一 步 步 來 ,所 有 人 都 是 一 樣 的 ,
沒 一 個 人 是 特 別 的 , 只 要 努 力 和 勤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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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的發表,在法律上亦合乎「言詞」的定義。發表的形式、地域,完全不受限制,只要是不當的發表,已構成罪行。差別在於,網上的真實身分較難追查。然而查起來仍是可行的,更絕不能因是在網上便能免罪。" M" n  ?* {7 R" t' ]2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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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法例第 21 章《誹謗條例》第 5 條《發布明知虛假的永久形式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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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3 r% F9 f" H$ J$ _% Z
任何人惡意發布他明知屬虛假的誹謗名譽的永久形式誹謗,可處監禁2年以及被判繳付法院判處的罰款。8 l( C. ~# W  I% P( _! o: z

- T( m3 v% b0 M0 r, ?( \; O(由1911年第30號附表修訂;由1961年第33號第4條修訂): @& ~4 j2 Y# {8 G1 n

% M  W' N# t3 g0 o[比照1843 c. 96 s. 4 U.K. ]" ?' ]. u5 k/ Y" \7 t  ^% z4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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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法官相信他當時明知其發表為虛假,則會將之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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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他宣稱有關誹謗言詞屬無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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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法例第 21 章《誹謗條例》第 25 條《非故意的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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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凡任何人已發布被指稱為誹謗另一人的言詞,則如他聲稱他所發布的言詞乃無意地涉及該另一人,即可根據本條提出賠罪;於此情形下─/ R4 n# ~: M2 R# C* {0 T; ]1 z- V2 i5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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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如提出賠罪為感到受屈的一方接受並已妥為履行,則該感到受屈的一方不得就有關發布而向提出賠罪的人提起或繼續進行永久形式誹謗或短暫形式誹謗的法律程序(但上述規定並不損害針對須共同負責該項發布的其他人的訴因);& N5 `9 ]- f1 t
( c: m5 P. ]& ]+ p3 ^2 z, r! O
(b) 如提出賠罪不為感到受屈的一方接受,則除本條另有規定外,在該感到受屈的一方就有關發布向提出賠罪的人提起永久形式誹謗或短暫形式誹謗的任何法律程序時,被告人如證明被申訴發布的言詞乃無意地涉及原告人,而於獲悉該等言詞誹謗或可能誹謗原告人後,已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提出賠罪,而提出賠罪仍未撤回,則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8 Z2 f* b3 X& j. P% Y% O
1 \) \& ^; E' L! x1 J* r( d
參考資料:
5 X0 P& M8 S+ M& O  q! s# Y% J; h; U0 a& z# v* ]: U, ~( V
香港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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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定 會 成 功 。
有懷疑"借屍還魂"在aio出現, 過去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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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路過的不應多事,但見大家仿似罵出火,所以送上聖誕節賀咭祝賀大家,希望大家開開心心,順便降降火,那個版友仔講野不負責任,係不扺幫,但得饒人處且饒人呢!送上白色聖誕,我的喻意為白茫茫一片,有時做人就係 ...
& Z9 F* C9 k3 X: Rgoodnicelady 發表於 2009-12-18 04:4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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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nicelady,
: Q$ }/ R0 b# Y5 i. G- v, ~6 I: A
+ \( ]$ p1 }" o0 O* S. N# s6 R" g' x我相信你同大部份brother攪錯左方向,7 @4 \8 r- ]2 {  e8 r  X6 d2 {
1) 我無同babafett罵戰, (請看清楚我的文章)1 O( b* [+ X% @; N" V# G2 ~
2) 只係佢單方面出言侮辱在下' N0 |6 U0 W" }# }+ `: N# t9 y8 u
3) 我只係要求babafett 在Dec 17 1:14am 起計24小時之內向我hamsubboy道歉1 f7 U  q7 R0 l9 \( U
4) 而我覺得佢 (babafett)的道歉豪無誠意, 因為佢連侮辱了我的什麼都不知道, 因為佢連重新閱讀都懶
: x: \) f# C3 L; h' @0 @* u5) 我last night已經 post 我的要求, 但到現在佢都無再出現,.... 值得放過佢嗎?
) {: r5 g4 N0 X3 M
, `& q" r3 {$ w, \2 W我剛去完 某律師行 的christmas party, 我同一d律師仔聊天, 有d律師行比較清閒d, 會受理呢單case....
/ ~* A. g( D7 X4 O7 e當然佢地都叫我算數,....) H7 t' U& ^( ^0 f
但如果真係告得入, 有可能得到幾千到幾萬賠償, 當然要視乎果個post既流覽量同其他因素2 U3 k; T5 F; ]; t
我亦介紹d朋友上26fun睇下呢單野
% J% b/ B7 Y+ P: f. J# c8 G我依家俾多一日時間, 如果佢babafett依然沒有回應, 恕我無能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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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 一 個 人 是 特 別 的 , 只 要 努 力 和 勤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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