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帖子
- 877
- 精華
- 0
- 威望
- 715
- 魅力
- 4
- 讚好
- 0
|
1#
發表於 2007-1-14 11:54 AM
| 只看該作者
5 歲 女 7 歲 子 淪 為 性 奴 13 年
  
7 h5 `2 Z" C2 A' V/ T' f6 k呢d真係PK 想搞就叫雞啦 pk: I- B& u7 o' W1 X
5 歲 女 7 歲 子 淪 為 性 奴 13 年
* m0 s* |5 _! b' v& s; S繼 父 涉 雞 姦 兩 人 逾 百 次
# @7 D/ C% V6 E5 J# k# e7 Z; _3 S1 L( `3 J$ s
2 S$ \( {9 r& d 【 本 報 訊 】 一 對 稚 齡 兄 妹 , 隨 失 婚 母 親 搬 往 任 職 運 輸
A" h8 N& U% G) c& E工 人 的 男 友 家 同 居 , 並 視 對 方 為 繼 父 , 一 家 四 口 相 處 約 一
0 K4 l# x* v% d4 K( X& o年 後 , 繼 父 便 涉 嫌 雞 姦 當 時 只 有 7 歲 的 小 兄 長 , 兩 年 後 更 向 # N' @+ a1 }* C0 k: s
只 有 5 歲 的 妹 妹 埋 手 , 過 去 13 年 間 從 沒 間 斷 , 兄 妹 倆 慘 淪 為 % Z% _2 n3 g4 e: E* E
性 奴 。 即 使 兄 妹 後 來 搬 離 家 , 繼 父 也 愛 用 禮 物 將 妹 妹 誘 返 2 y+ X; v/ y, h) g- I
家 , 多 次 將 她 強 姦 , 直 至 妹 妹 本 月 初 向 老 師 投 訴 , 案 件 才 ! ^$ Z" w/ N9 Y' H8 ]. V
告 曝 光 , 繼 父 涉 嫌 雞 姦 小 兄 妹 多 逾 100 次 及 多 次 強 姦 妹 妹 , 6 \/ U: v( {7 ^* b1 {
被 警 方 拘 控 , 昨 被 押 解 至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提 堂 。 記 者 : 陳 9 `3 I9 n1 z6 x9 L/ P; f
詠 詩6 T# `, Z6 ^" C) o; h
1 \! j% Y3 H1 V& z% ?7 x% _
% Q# `" L2 g y5 R" m! F& q3 E8 y: q7 f; }
7 @' `/ a+ I; n 案 中 事 主 兄 妹 現 時 分 別 19 及 15 歲 , 控 方 案 情 指 , 兩 兄 1 U' g6 X ]5 L, F) s7 [
妹 於 1992 年 開 始 跟 隨 母 親 與 當 時 25 歲 的 男 被 告 在 黃 大 仙 竹 園
) a% B" ^9 `0 ]1 {( r( }* w南 寓 所 同 住 , 他 們 均 視 被 告 為 爸 爸 , 亦 喚 他 作 父 , 雞 姦 疑
- A/ z# w9 n f. F7 {: U9 T案 於 1993 年 開 始 發 生 , 持 續 至 2006 年 , 事 發 地 點 均 在 被 告 寓
. H( ^4 L9 o. A所 內 。; t! m0 o3 k0 z0 O1 B* j( N
男 被 告 現 年 39 歲 , 報 稱 運 輸 工 人 , 他 昨 被 控 與 21 歲 以 6 e3 q/ u: a- w# z& c9 C
下 男 子 作 出 肛 交 、 與 21 歲 以 下 女 童 作 出 肛 交 及 強 姦 合 共 三
8 F' y3 S* y& ^. a/ r& a9 o3 D$ w項 罪 名 ( 見 表 ) 。 根 據 《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 , 三 項 控 罪 一 經 o i" r1 R6 ?
公 訴 程 序 定 罪 , 最 高 刑 罰 均 可 判 處 終 身 監 禁 。9 _2 `6 `, J E; o4 _! o i
/ i! O6 Q; H/ Q& Z" U3 T6 Z, J R
6 V7 a$ w3 z! x4 J1 j' j7 }+ I" s0 y5 y' y+ L
隨 母 親 搬 離 仍 被 侵 犯
5 ^7 O- m* R* }" u1 R( X. z, d P/ r& ?+ ]/ S2 c2 H
於 昨 日 提 堂 中 , 鑑 於 警 方 需 時 間 調 查 , 控 方 也 要 向 律
0 h) m. F$ V( C0 i2 D政 司 諮 詢 法 律 意 見 , 以 決 定 由 哪 一 級 別 法 院 審 訊 案 件 , 故 " O" f. \+ n! J8 w& l8 D" R! T
被 告 暫 時 毋 須 答 辯 , 裁 判 官 杜 浩 成 下 令 將 被 告 還 柙 , 下 月 9 1 B `% I" p0 `9 L; e' t
日 再 提 訊 。
) |8 d% P8 r" n& h' l3 D 控 罪 書 中 的 事 主 兄 妹 姓 名 均 被 隱 去 , 僅 稱 呼 為 A 及 B , 3 S! r. m: S. o( M/ o7 j
確 保 身 份 不 會 曝 光 , 而 控 方 呈 交 法 庭 的 案 情 則 指 , 兩 名 事 6 G B1 |- L8 d. E9 y6 v
主 的 母 親 於 1992 年 認 識 被 告 時 , 兩 人 為 同 事 , 她 正 準 備 跟 丈 % N" M3 g/ Q: F$ \8 F/ ?4 F. }
夫 離 婚 , 不 久 她 便 跟 被 告 發 展 成 親 密 情 侶 關 係 , 一 家 三 口
+ F% z1 N0 Q9 W, W3 w( |到 被 告 寓 所 同 住 時 , 兩 兄 妹 分 別 為 6 歲 及 2 歲 。' s; d# r Z7 H& E; P
控 方 指 , 事 發 於 1993 年 至 2006 年 9 月 期 間 , 由 事 主 兄 妹
* e3 x V! I, M# J7 P+ r- q' \( h年 幼 開 始 , 即 使 至 2000 年 被 告 與 事 主 母 親 關 係 轉 差 , 兄 妹 倆 0 ^& t, _! t# I/ p& L
隨 母 親 搬 離 被 告 寓 所 之 後 , 被 告 仍 以 威 嚇 或 送 禮 手 段 , 誘
: g H/ ^8 m% d% E% Q: j3 Q' P3 a兩 兄 妹 返 回 寓 所 , 結 果 妹 妹 持 續 遭 被 告 在 家 中 性 侵 犯 , 除 - X" T$ {; z# x4 z' F
了 雞 姦 外 , 還 被 強 姦 。 直 至 今 年 1 月 9 日 , 女 事 主 向 老 師 投 # s. W5 Z2 B' x( {
訴 遭 繼 父 性 侵 犯 , 案 件 才 曝 光 , 交 由 九 龍 東 總 區 重 案 組 接 9 R( J/ A- L {+ G
手 調 查 。2 W0 p& |4 R: x1 D3 U
首 項 控 罪 發 生 於 1993 至 2000 年 間 , 受 害 兄 長 案 發 年 齡 約
& L0 N1 w+ I! Z% |; e- _5 H7 歲 至 14 歲 , 控 罪 指 被 告 約 於 7 年 間 跟 受 害 兄 長 肛 交 共 80 多
) L1 K* E2 X. \, i1 e0 b# G$ d次 ; 第 二 項 控 罪 發 生 於 1995 至 2004 年 間 , 被 告 於 9 年 間 跟 女 5 w$ r6 b: [, C( J& C0 k
事 主 肛 交 共 20 多 次 , 案 發 時 女 事 主 年 齡 約 5 至 14 歲 ; 第 三 項 - F; E! [& L& ^( ~% U7 D3 E
控 罪 則 發 生 於 2005 年 1 月 至 2006 年 9 月 間 , 女 事 主 約 14 、 15 & s) E! a9 G# o3 {7 T' A
歲 , 遭 被 告 多 次 強 姦 。
/ O/ f0 S+ ?; N, q
k L( S0 I/ S9 h9 h. w5 \- k! Q0 ` O
8 k0 j$ x2 l5 @' `9 h, |, N2 K* R( R! w4 p" V9 i& Z {- D
否 認 控 罪 承 認 曾 摸 胸
2 H/ X- y) \2 r# ~; E* E5 {! {& ^% A( _; J" v# W5 \2 F5 _( Y; e& x! s
& s" n/ a& A/ k
+ x, ~7 o, R' p, A; y
; I o' C2 w& O$ }7 {4 O% l
: ]: S- ^7 M+ a% R1 v2 {; f 控 方 續 指 , 警 方 亦 從 女 事 主 的 同 學 口 中 證 實 , 女 事 主
" R; }& O! d, j; R2 s8 R曾 向 同 學 傾 訴 遭 繼 父 多 次 性 侵 犯 , 而 警 方 接 報 展 開 調 查
) Q, f9 h( x) h5 @' ?8 w後 , 本 月 11 日 將 被 告 拘 捕 , 將 他 扣 押 至 今 。
5 V# a0 z0 \$ @3 D4 F+ P 被 告 在 警 誡 下 向 警 方 否 認 曾 干 犯 有 關 的 三 項 罪 名 , 但 ( A1 a- {3 y' M$ t2 l& i
承 認 曾 贈 送 MP3 予 女 事 主 , 令 女 事 主 上 門 探 望 他 , 又 曾 在 1 Q4 h' M6 v! ?5 l. J" Z& k4 C1 Q x
2006 年 9 月 撫 摸 女 事 主 胸 部 , 並 承 認 過 去 幾 年 間 , 當 女 事 主 5 ]. i* y6 t+ E! M$ H7 E
回 來 探 望 他 及 二 人 單 獨 相 處 時 , 曾 跟 她 睡 在 一 起 。
4 m5 v6 A7 M" ]: [3 C 案 件 編 號 : KCCC393/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