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帖子
- 877
- 精華
- 0
- 威望
- 715
- 魅力
- 4
- 讚好
- 0
|
1#
發表於 2007-1-14 11:54 AM
| 只看該作者
5 歲 女 7 歲 子 淪 為 性 奴 13 年
  
) Q; g" L( `* `+ Z, F呢d真係PK 想搞就叫雞啦 pk
- R! n% M8 x- u$ T$ w- G5 歲 女 7 歲 子 淪 為 性 奴 13 年
! B' i' f( ^$ ^& ~6 \+ V繼 父 涉 雞 姦 兩 人 逾 百 次
3 z+ }" R& t8 K4 Y( ?0 P5 y: D
1 C* I p5 w% c; c# b" U. t
【 本 報 訊 】 一 對 稚 齡 兄 妹 , 隨 失 婚 母 親 搬 往 任 職 運 輸
+ e# k9 O: @/ c7 F' }: P工 人 的 男 友 家 同 居 , 並 視 對 方 為 繼 父 , 一 家 四 口 相 處 約 一 3 |9 L, L! S% ^- v& w0 Y
年 後 , 繼 父 便 涉 嫌 雞 姦 當 時 只 有 7 歲 的 小 兄 長 , 兩 年 後 更 向 . o0 G6 r1 Q6 d! g
只 有 5 歲 的 妹 妹 埋 手 , 過 去 13 年 間 從 沒 間 斷 , 兄 妹 倆 慘 淪 為 # v) Y, R) d$ t0 v3 R3 ]
性 奴 。 即 使 兄 妹 後 來 搬 離 家 , 繼 父 也 愛 用 禮 物 將 妹 妹 誘 返
3 Y: i$ E$ k( @家 , 多 次 將 她 強 姦 , 直 至 妹 妹 本 月 初 向 老 師 投 訴 , 案 件 才
% J7 k' ?0 a w" B9 |9 M告 曝 光 , 繼 父 涉 嫌 雞 姦 小 兄 妹 多 逾 100 次 及 多 次 強 姦 妹 妹 , ; y4 n+ l7 p) P; u! T( T& ~
被 警 方 拘 控 , 昨 被 押 解 至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提 堂 。 記 者 : 陳
3 _* n# G/ ~# | M% i詠 詩4 ]1 R$ t J9 F4 }' x& T+ ]3 w4 ^
& l0 d/ s d; h+ W2 a f
/ V2 x" j5 w1 ~2 {( g3 ^ ?$ _" N1 d# S6 Z
# ?) n& U! f t) @; W8 ` 案 中 事 主 兄 妹 現 時 分 別 19 及 15 歲 , 控 方 案 情 指 , 兩 兄
3 _ t! _' F% q1 q2 q( l妹 於 1992 年 開 始 跟 隨 母 親 與 當 時 25 歲 的 男 被 告 在 黃 大 仙 竹 園
( r( B- Q9 `" m9 [/ d I南 寓 所 同 住 , 他 們 均 視 被 告 為 爸 爸 , 亦 喚 他 作 父 , 雞 姦 疑 2 P" V. P: m5 w2 S
案 於 1993 年 開 始 發 生 , 持 續 至 2006 年 , 事 發 地 點 均 在 被 告 寓 * B( n" N, a0 t" @. C4 D
所 內 。, K) r( c' @; j5 e% b
男 被 告 現 年 39 歲 , 報 稱 運 輸 工 人 , 他 昨 被 控 與 21 歲 以 - u f' ^2 H2 ^: R/ }" J1 ?
下 男 子 作 出 肛 交 、 與 21 歲 以 下 女 童 作 出 肛 交 及 強 姦 合 共 三 & b5 c9 }8 A4 }5 ?) ~8 c9 ^3 M
項 罪 名 ( 見 表 ) 。 根 據 《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 , 三 項 控 罪 一 經
2 c1 b2 E, {, n0 q公 訴 程 序 定 罪 , 最 高 刑 罰 均 可 判 處 終 身 監 禁 。
; @- q9 d. N) b( ?8 l' D5 d
3 D: a' |, F9 F0 h6 H j$ J5 R p- H J2 j, N$ X7 K- h5 G5 N
2 w; K9 }( C( G% d1 D' j' i8 J: ^# E/ f( R+ F
隨 母 親 搬 離 仍 被 侵 犯* i. B2 C* r' v& l, R, _/ k1 P
n5 j8 w( ^$ d7 Y8 y T: w Z9 m 於 昨 日 提 堂 中 , 鑑 於 警 方 需 時 間 調 查 , 控 方 也 要 向 律 3 F4 M# m ]' X* n: s" `
政 司 諮 詢 法 律 意 見 , 以 決 定 由 哪 一 級 別 法 院 審 訊 案 件 , 故 O4 f7 @7 ]9 y6 S0 ~
被 告 暫 時 毋 須 答 辯 , 裁 判 官 杜 浩 成 下 令 將 被 告 還 柙 , 下 月 9 ' Y& K8 }, b5 n; w0 v% G& @
日 再 提 訊 。3 J. ]1 M5 U ~$ L9 O4 H7 J. N5 s
控 罪 書 中 的 事 主 兄 妹 姓 名 均 被 隱 去 , 僅 稱 呼 為 A 及 B , 2 L$ ?0 M$ l/ \0 b
確 保 身 份 不 會 曝 光 , 而 控 方 呈 交 法 庭 的 案 情 則 指 , 兩 名 事
0 T% D$ _% e/ z( ~" q( D主 的 母 親 於 1992 年 認 識 被 告 時 , 兩 人 為 同 事 , 她 正 準 備 跟 丈
7 ~5 [2 U' m8 r1 a1 |夫 離 婚 , 不 久 她 便 跟 被 告 發 展 成 親 密 情 侶 關 係 , 一 家 三 口
/ n2 a. L! C( q0 [到 被 告 寓 所 同 住 時 , 兩 兄 妹 分 別 為 6 歲 及 2 歲 。3 B. b: a F+ ~+ W- \! A
控 方 指 , 事 發 於 1993 年 至 2006 年 9 月 期 間 , 由 事 主 兄 妹
) `) x3 z) | a$ a" r, G年 幼 開 始 , 即 使 至 2000 年 被 告 與 事 主 母 親 關 係 轉 差 , 兄 妹 倆
0 N' |; `$ z% o: X隨 母 親 搬 離 被 告 寓 所 之 後 , 被 告 仍 以 威 嚇 或 送 禮 手 段 , 誘 8 `) L+ s5 _/ ~. B% X' r7 u
兩 兄 妹 返 回 寓 所 , 結 果 妹 妹 持 續 遭 被 告 在 家 中 性 侵 犯 , 除 3 a' m, k3 f- B( N. K: ~# R7 F
了 雞 姦 外 , 還 被 強 姦 。 直 至 今 年 1 月 9 日 , 女 事 主 向 老 師 投
' n" O+ j: x' z" y& J' Y7 m4 x訴 遭 繼 父 性 侵 犯 , 案 件 才 曝 光 , 交 由 九 龍 東 總 區 重 案 組 接
3 F, W+ u3 r* p6 f# I" ?手 調 查 。
8 s6 K8 h6 g; d- r3 o9 y- J! z( O 首 項 控 罪 發 生 於 1993 至 2000 年 間 , 受 害 兄 長 案 發 年 齡 約
. K* k _3 l a9 _$ T6 O6 T7 歲 至 14 歲 , 控 罪 指 被 告 約 於 7 年 間 跟 受 害 兄 長 肛 交 共 80 多 0 S6 B& A6 v. r9 ^" `, c
次 ; 第 二 項 控 罪 發 生 於 1995 至 2004 年 間 , 被 告 於 9 年 間 跟 女 . e/ E1 t5 d7 _
事 主 肛 交 共 20 多 次 , 案 發 時 女 事 主 年 齡 約 5 至 14 歲 ; 第 三 項 1 C5 y+ p* r5 m! p% @) l
控 罪 則 發 生 於 2005 年 1 月 至 2006 年 9 月 間 , 女 事 主 約 14 、 15 % k: P, E1 E- q ], @ r# H, I% ?
歲 , 遭 被 告 多 次 強 姦 。* X$ B" _/ }* R
# a7 e( \1 C5 a6 K' |: b5 s6 y& {- ^3 f N2 {& z
7 P+ c1 E- b1 o8 G* W) t; s
9 X M' [4 R8 i4 Q
否 認 控 罪 承 認 曾 摸 胸
# |( z0 L. ?8 v' n3 O- n5 i# G" |: i: _2 Z5 h) \
9 [( F1 d' p5 m! q7 d$ L) [- X8 e
1 W$ t# w1 s1 j& _/ }5 p. k
' ~: J$ b/ Y5 @$ g2 }
7 e1 j9 U% c# v3 ^, X9 H
控 方 續 指 , 警 方 亦 從 女 事 主 的 同 學 口 中 證 實 , 女 事 主
) I, P% O4 \1 t3 ?1 q8 |; V: U; V曾 向 同 學 傾 訴 遭 繼 父 多 次 性 侵 犯 , 而 警 方 接 報 展 開 調 查
: l2 Z0 Q8 e' W3 i5 u後 , 本 月 11 日 將 被 告 拘 捕 , 將 他 扣 押 至 今 。
- p. O3 F7 m7 C5 V' E. J 被 告 在 警 誡 下 向 警 方 否 認 曾 干 犯 有 關 的 三 項 罪 名 , 但
, K) e/ h7 c* n7 t" e承 認 曾 贈 送 MP3 予 女 事 主 , 令 女 事 主 上 門 探 望 他 , 又 曾 在 5 r' Z( Q1 c2 m
2006 年 9 月 撫 摸 女 事 主 胸 部 , 並 承 認 過 去 幾 年 間 , 當 女 事 主
' A+ I8 Q+ S5 o c8 F回 來 探 望 他 及 二 人 單 獨 相 處 時 , 曾 跟 她 睡 在 一 起 。, {/ y6 `6 ]6 x
案 件 編 號 : KCCC393/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