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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6-27 06:5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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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界 人 士 黃 國 桐 認 為 , 今 次 事 件 除 了 《 壹 本 便 利 》 可 能 觸 犯 《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 外 , 亦 可 能 牽 涉 《 防 止 兒 童 色 情 物 品 條 例 》 和 《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條 例 》 。 他 解 釋 , 由 於 照 片 的 少 女 未 滿 十 六 歲 , 法 律 上 仍 為 兒 童 , 一 旦 該 照 片 因 違 反 《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 而 被 評 為 「 不 雅 」 , 便 會 同 時 觸 犯 《 防 止 兒 童 色 情 物 品 條 例 》 。 $ k+ w d, j ?! o. Q1 Q
6 j- m+ H. K7 n7 X3 D7 ?$ a他 又 指 , 有 關 評 審 尺 度 應 比 主 角 是 成 人 的 照 片 嚴 謹 得 多 , 因 條 例 精 神 是 保 護 兒 童 , 不 可 令 人 對 兒 童 存 有 性 幻 想 。 他 批 評 《 壹 本 便 利 》 今 次 做 法 「 踩 界 」 , 即 使 未 觸 犯 《 防 止 兒 童 色 情 物 品 條 例 》 , 但 法 律 的 道 德 要 求 是 最 低 的 , 有 關 部 門 亦 應 立 即 跟 進 。 至 於 若 有 人 涉 嫌 違 反 女 童 家 長 意 願 、 帶 走 或 強 迫 女 童 拍 攝 有 關 照 片 , 亦 可 能 違 反 《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條 例 》 。 " |- p/ f0 d& _5 G,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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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9 H, R% a2 w q! v( D可 罰 二 百 萬 判 監 八 年 ! r3 x& Z: A9 w9 t
根 據 《 防 止 兒 童 色 情 物 品 條 例 》 , 任 何 人 印 刷 、 製 作 、 生 產 、 複 製 、 複 印 、 進 口 或 出 口 兒 童 色 情 物 品 , 即 屬 犯 罪 ,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判 罰 款 二 百 萬 元 及 監 禁 八 年 。 而 根 據 《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條 例 》 , 任 何 人 將 兒 童 或 少 年 從 其 父 母 的 管 有 下 非 法 地 帶 走 或 導 致 其 被 帶 走 , 違 反 其 父 母 意 願 , 即 屬 犯 罪 , 一 經 定 罪 , 可 判 監 禁 兩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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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 edited by 機密 on 2006-6-27 at 06:58 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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