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懋列舉龔如心無可能立下06年遺囑的七大理據
1. 見 證 人 王 永 祥 否 認 見 過 ○ 六 年 遺 囑 內 容 , 他 所 見 證 的 是 類 似 遺 囑 的 文 件 , 但 該 份 文 件 只 是 要 送 約 一 千 萬 元 給 陳 振 聰 , 並 非 ○ 六 年 遺 囑 。2. 龔 如 心 親 自 參 與 草 擬 ○ 二 年 遺 囑 的 工 作 , 但 草 擬 ○ 六 年 遺 囑 的 工 作 卻 假 手 於 他 人 。w_x)X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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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龔 如 心 把 自 己 的 遺 產 當 作 是 與 丈 夫 的 共 同 遺 產 , 並 要 家 人 繼 續 發 展 華 懋 慈 善 基 金 , 無 可 能 將 遺 產 送 給 陳 振 聰 一 人 。+[5U"_%D(N,^3`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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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龔 如 心 從 來 都 無 將 陳 振 聰 當 作 是 遺 產 繼 承 人 , 更 不 肯 將 陳 振 聰 兒 子 收 為 養 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