釐清幾個憲法概念
基本法,是香港的小憲法0C7I_,r%f4}$}
憲法的作用,在於定下一個國家/地區的政府的行為,通過的法令的守則和公民權利,規定政府責任是保護公民權利,任何行為不可構成侵犯/剝奪公民權利的後果,憲法且凌駕所有的刑事法或者民事法
立法機關或者政府機構所有行為,立法機關通過的法令,都受憲法的規範,權力是憲法賦予的,在理想的民主制度和全民主權下,憲法制定是全民的,不過一般透過民選代表製定&W ^%P^9Jr
5K!f&Y8z$^
根據洛克(JOHN LOCKE), 個人可以做任何事情,只要法律沒有明文禁止,但是政府只能做法律明文容許的事情,裡面包含的原則是,政府是受到法律約束,而且比普通市民更大,政府行為是遷就市民,而不是公民遷就政府,政府的權利可以加更可以減少,但公民的憲法權利,按照憲法是要用最寬鬆的解釋擴大的
W@ tsf/V3L*^
例如,如果立法機關通過法令限制人權或者行政措施違反人權,司法覆核下違反哪個憲法條文,法律必須廢除,例子有以前小學參加中學派位,分開男女兩隊成績分派學位,違背基本法男女平等原則,裁定違憲(性別歧視條例是根據基本法其中人權法而訂立的條文,違反性別歧視條例也同時違反基本法)
憲法由於只是守則和權利的陳述,不會牽涉或者說明具體行政、法令執行的細節,因此裁定甚麼是否違反憲法,不在於憲法又沒有寫(除非針對某條有相關的法例,例如性別歧視條例)c3QR7A5M4e&R
6l'U JK6H E4k7dX6p
憲法明文說的而行政、法令執行違背當然不可,但是憲法明文沒有說的,做或者不做,不是那麼簡單黑和白的判斷
舉例一,去年五區公投,基本法沒有說不可以公投,此外基本法規範的是政府行政機關的行為,對發動公投的議員或者都沒有所謂違反憲法
舉例二,這次政府「遞補機制」,政府辯稱基本法沒有說一定要有補選x(lh(g:k| OH4N2sc
~$v ?[tV:}hy~
那麼政府在「遞補機制」如何違反憲法?
#[.`].?)sBDfa
首先,是條文層次h2VmKV?v{u
基本法第68條說明,立法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
選舉必然牽涉參選、提名、投票程序,政府唯有辯稱基本法沒有說一定要有補選,然後在「遞補機制」建議條文大玩文字遊戲,例如:5x ] ~ Xl~'w
]9\_0\q!upk k
在原本《立法會條例》(香港法律542章)35條加入35A就有這樣古怪,欲蓋彌彰的文字:(a%nK8]b_CF
,rUB7?k/o4yCy0d
(8) 為施行任何條例——
(a) 根據第(5) 款成為議員的人,[b][color=red]須視為當選的議員[/color][/b];
(b) 某人[b][color=red]根據本條成為議員的程序,須視為選舉[/color][/b];及I)m/D)frN a H/u
(c) 根據第(5) 款就該人作出的宣布,須視為該人[b][color=red]當選為議員[/color][/b]的宣布。
但是在憲法角度,不是你說A是「選舉」,那怕A是狗屎,扑野或者,不是條文說了就算。從憲法看,他是看「選舉」的本質,不是看你或者誰說「甚麼就是選舉」
那是從 essense 觀點考慮,這是不可能漠視的,否則就會落入一個可怕的「滑波」,一個憲法保護的權利裡面的內容和概念可以透過法例蠶食掉,那麼憲法對政府的規範早晚就會蕩然無存
另一方面,就是憲法保護的權利,一定傾向保護已經享有和行一段時間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