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DQ區諾軒失敗兼要付訟費,元老有乜感想?
[size=6]抵撚死 [/size]:D :gun::D[font="][size=18px]【星島日報報道】港島區立法會議員區諾軒,被指在過去支持「港獨」、「自決」,又公然焚燒《基本法》,遭港島區選民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港島區選舉主任鄧如欣確認區諾軒候選人資格,是違反《基本法》和立法會條例,並要求法庭裁定他的議員資格無效,案件昨在高院開庭,法官周家明今頒判詞,不批准他司法覆核,並須支付訟費。[/size][/font]
[font="][size=18px]法官周家明於判詞中重申,認為今次以司法覆核形式興訟屬錯誤。申請人黃大海指區諾軒從沒有擁護《基本法》或表明效忠香港特區,欲挑選舉主任就區諾軒提名有效的決定,但法官認為這正正反映合適的程序應是以「選舉呈請」方式申索,而申請人亦不難找至另外9名選民一併申請「選舉呈請」。[/size][/font]
[font="][size=18px]另一方面,若申請人認為區諾軒的行為,令他並不合資格出任立法會議員,申請人應循《立法會條例》第73條取消議員資格。而不論「選舉呈請」或引用73條,也是合適及開放予申請人補救。[/size][/font]
[font="][size=18px]法官又指申請人並沒有申請臨時禁制令,禁止選舉主任刊憲區諾軒是立法會議員,以及進入議會,法官認同兩位答辯人資深大狀的陳詞,刊憲的唯一法律影響,就是可以開展「選舉呈請」申請,因此申請人希望可以獲得臨時禁制令,並非申請司法覆核的好理由。[/size][/font]
[font="][size=18px]另外,法官又指申請人並沒有足夠的地位申請今次司法覆核,反之若與另外9名選民申請「選舉呈請」會是更好選擇。法官認為今次申請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因此不批准司法覆核。法官又指申請人沒有徹底考慮而提出司法覆核,加上沒有足夠地位,因此須支付訟費。[/size][/font] [size=6]民建聯個個假學歷、假學位,點解唔DQ [/size]:gun::gun::gun::gun: Fggggggg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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