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帖子
- 877
- 精華
- 0
- 威望
- 715
- 魅力
- 4
- 讚好
- 0
|
1#
發表於 2007-1-14 11:54 AM
| 只看該作者
5 歲 女 7 歲 子 淪 為 性 奴 13 年
  & |* B" F% {* G/ L2 c7 j
呢d真係PK 想搞就叫雞啦 pk
9 x* r' ]$ `" `' v ?5 歲 女 7 歲 子 淪 為 性 奴 13 年
* J: Y3 P) t: p0 `. {繼 父 涉 雞 姦 兩 人 逾 百 次
% J) p# n+ _* |" E% I3 H1 e* e
. W4 ]4 W0 P# E. E; L2 |. M" o- P9 L' B9 a* Q: a( [2 \) u
【 本 報 訊 】 一 對 稚 齡 兄 妹 , 隨 失 婚 母 親 搬 往 任 職 運 輸 : s3 X% R/ K7 _9 _+ m/ { v5 x, m
工 人 的 男 友 家 同 居 , 並 視 對 方 為 繼 父 , 一 家 四 口 相 處 約 一 * R# s- N! E0 G6 z( ]
年 後 , 繼 父 便 涉 嫌 雞 姦 當 時 只 有 7 歲 的 小 兄 長 , 兩 年 後 更 向 + f* k( k6 Q: ~6 M6 Z9 o3 ~0 I, q
只 有 5 歲 的 妹 妹 埋 手 , 過 去 13 年 間 從 沒 間 斷 , 兄 妹 倆 慘 淪 為 + p. }& c5 d: E' }% q' c
性 奴 。 即 使 兄 妹 後 來 搬 離 家 , 繼 父 也 愛 用 禮 物 將 妹 妹 誘 返 % ?$ Z, B; z: `- f. }* q
家 , 多 次 將 她 強 姦 , 直 至 妹 妹 本 月 初 向 老 師 投 訴 , 案 件 才
: x' j J+ _7 V告 曝 光 , 繼 父 涉 嫌 雞 姦 小 兄 妹 多 逾 100 次 及 多 次 強 姦 妹 妹 ,
5 G E, b/ @' z8 t7 E' l$ Z被 警 方 拘 控 , 昨 被 押 解 至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提 堂 。 記 者 : 陳
3 m3 R% ~4 N, u( a5 ^+ Q, l( M, d I( n詠 詩% _3 T7 p1 v) l
# C8 {! I" r4 u1 w3 B' d8 p
( S8 F1 u( a4 k; O1 x1 \9 G, `. ~0 m9 h
9 z% v) m f8 O) x6 Q
案 中 事 主 兄 妹 現 時 分 別 19 及 15 歲 , 控 方 案 情 指 , 兩 兄 ' y3 ^: w' v/ C5 O7 l
妹 於 1992 年 開 始 跟 隨 母 親 與 當 時 25 歲 的 男 被 告 在 黃 大 仙 竹 園
B; }5 k* Z, {" d8 U南 寓 所 同 住 , 他 們 均 視 被 告 為 爸 爸 , 亦 喚 他 作 父 , 雞 姦 疑 + T" L. I2 U) V- P
案 於 1993 年 開 始 發 生 , 持 續 至 2006 年 , 事 發 地 點 均 在 被 告 寓 ; c/ `2 s) s* a0 o! K
所 內 。$ R+ q5 I m X
男 被 告 現 年 39 歲 , 報 稱 運 輸 工 人 , 他 昨 被 控 與 21 歲 以 ]# [% R8 j T
下 男 子 作 出 肛 交 、 與 21 歲 以 下 女 童 作 出 肛 交 及 強 姦 合 共 三 + v( D. `3 @( M5 ?- L- h
項 罪 名 ( 見 表 ) 。 根 據 《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 , 三 項 控 罪 一 經 7 V( A/ \1 H2 i4 \
公 訴 程 序 定 罪 , 最 高 刑 罰 均 可 判 處 終 身 監 禁 。6 V/ K# R7 h$ u7 Z; ~! h g
$ \3 t- Z% S7 D" ?
7 I& U! r/ ^2 K4 o# u& ~
* B. p, `. J# a6 B6 P4 }4 R
- T6 n( }, W) D: \. C+ ?隨 母 親 搬 離 仍 被 侵 犯
: ^* U0 y: s5 X$ U$ E: T
: T4 ]3 ]* P6 v, }) }' ^* y8 F 於 昨 日 提 堂 中 , 鑑 於 警 方 需 時 間 調 查 , 控 方 也 要 向 律
4 D I; w/ R; A政 司 諮 詢 法 律 意 見 , 以 決 定 由 哪 一 級 別 法 院 審 訊 案 件 , 故
( w- {2 u: ]6 L9 G) |5 b被 告 暫 時 毋 須 答 辯 , 裁 判 官 杜 浩 成 下 令 將 被 告 還 柙 , 下 月 9 2 C0 L9 r: S, g5 C7 w. Q
日 再 提 訊 。( h5 L) c6 i: f7 @+ X) o6 \% c
控 罪 書 中 的 事 主 兄 妹 姓 名 均 被 隱 去 , 僅 稱 呼 為 A 及 B ,
# K! \) _. c' q0 ?* A+ x3 h確 保 身 份 不 會 曝 光 , 而 控 方 呈 交 法 庭 的 案 情 則 指 , 兩 名 事 8 R% w* S- U: M; r
主 的 母 親 於 1992 年 認 識 被 告 時 , 兩 人 為 同 事 , 她 正 準 備 跟 丈
8 Q" N* o9 V0 U: ^" W夫 離 婚 , 不 久 她 便 跟 被 告 發 展 成 親 密 情 侶 關 係 , 一 家 三 口 # T3 m# l/ |! z" u
到 被 告 寓 所 同 住 時 , 兩 兄 妹 分 別 為 6 歲 及 2 歲 。* J/ V) b8 [/ K- q. h3 Q0 y: l4 L9 M
控 方 指 , 事 發 於 1993 年 至 2006 年 9 月 期 間 , 由 事 主 兄 妹 + E+ O9 L; K, S7 l" j
年 幼 開 始 , 即 使 至 2000 年 被 告 與 事 主 母 親 關 係 轉 差 , 兄 妹 倆
& o, n2 X6 d7 ~8 ` _( P3 Y隨 母 親 搬 離 被 告 寓 所 之 後 , 被 告 仍 以 威 嚇 或 送 禮 手 段 , 誘
8 X9 I, g) a7 v/ x" P3 [兩 兄 妹 返 回 寓 所 , 結 果 妹 妹 持 續 遭 被 告 在 家 中 性 侵 犯 , 除 8 l! R* D$ r/ M; x7 V/ Y% c
了 雞 姦 外 , 還 被 強 姦 。 直 至 今 年 1 月 9 日 , 女 事 主 向 老 師 投
/ ]. X' {8 ]* w6 \+ {( T6 T9 V# v訴 遭 繼 父 性 侵 犯 , 案 件 才 曝 光 , 交 由 九 龍 東 總 區 重 案 組 接 6 c) |1 W- n( o1 D
手 調 查 。
) \1 t( ~ U6 j. g 首 項 控 罪 發 生 於 1993 至 2000 年 間 , 受 害 兄 長 案 發 年 齡 約
0 s |! o* p* ~# |+ @7 歲 至 14 歲 , 控 罪 指 被 告 約 於 7 年 間 跟 受 害 兄 長 肛 交 共 80 多
2 h& l0 o. I1 f: J* R9 i次 ; 第 二 項 控 罪 發 生 於 1995 至 2004 年 間 , 被 告 於 9 年 間 跟 女 ) R& r2 A0 f; Y5 N5 g$ @' z
事 主 肛 交 共 20 多 次 , 案 發 時 女 事 主 年 齡 約 5 至 14 歲 ; 第 三 項 ) Y8 R2 j. C% l3 ?; r9 x9 A2 V) h1 I
控 罪 則 發 生 於 2005 年 1 月 至 2006 年 9 月 間 , 女 事 主 約 14 、 15
0 N; e" R7 t* P歲 , 遭 被 告 多 次 強 姦 。
9 v" t- O' b" ^ K! M+ b" O
X S" B* w5 {+ E# C8 ^
~& z$ W2 y; J) }8 h" F
7 o7 h3 {$ ]8 ~, y+ b+ j( R# |8 V' f6 I9 N9 M, ^
否 認 控 罪 承 認 曾 摸 胸
) t6 I1 H$ o9 \# b! H& d( R. q
- X8 S) m$ s' @# d: s/ i+ V$ ~2 P) \+ f- K' h3 s2 k
7 i: C9 @* t4 T% N, Q% D0 f( }0 a
& v4 j. T; T7 D! A/ ] r! f
控 方 續 指 , 警 方 亦 從 女 事 主 的 同 學 口 中 證 實 , 女 事 主 1 V2 v+ ~' [- E4 w7 g3 A, Z5 a+ e9 S
曾 向 同 學 傾 訴 遭 繼 父 多 次 性 侵 犯 , 而 警 方 接 報 展 開 調 查 2 j1 C6 `' N; s- A- c2 {4 \
後 , 本 月 11 日 將 被 告 拘 捕 , 將 他 扣 押 至 今 。
; ^$ [: U2 w" n9 K" A, U! J 被 告 在 警 誡 下 向 警 方 否 認 曾 干 犯 有 關 的 三 項 罪 名 , 但 6 }; b* {6 t. k9 N2 C; e% x
承 認 曾 贈 送 MP3 予 女 事 主 , 令 女 事 主 上 門 探 望 他 , 又 曾 在
* E# ~! B7 F9 _' N* P2006 年 9 月 撫 摸 女 事 主 胸 部 , 並 承 認 過 去 幾 年 間 , 當 女 事 主
, {9 y* A8 z1 C5 p. B回 來 探 望 他 及 二 人 單 獨 相 處 時 , 曾 跟 她 睡 在 一 起 。
& P$ {; h6 {/ l 案 件 編 號 : KCCC393/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