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帖子
- 1115
- 精華
- 0
- 威望
- 109
- 魅力
- 4745
- 讚好
- 0
|
1#
發表於 2009-12-28 10:36 AM
| 只看該作者
手機失竊嚴重 電管局應亡羊補牢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091227/4/fucj.html% h u( ^4 K* f( a& U8 ^
【明報專訊】香港公務員整體而言是廉潔高效,聲譽甚佳,然而,本報今天和上周報道的兩個政府部門([url=]電訊管理局' b! r; h7 S' v5 Z4 S( h9 M$ T- a
[/url]及郵政署),卻未能以市民為本,當中,郵政署因為每日寄出逾30萬封無地址的通函宣傳郵件,多次被投訴擾民,遭申訴專員批評後已經同意改善;然而,電訊管理局對改善手機盜竊問題卻袖手旁觀,視若無睹,被議員狠批「懶惰」。主動想方設法保障市民權益,是公僕的天職,如果電訊管理局拒絕改進,市民應向申訴專員投訴。: y7 @: Y( s/ h# d2 M9 Z
設資料庫杜絕手機賊贓
9 p4 W- a/ p D; t) y1 }! O# f& J電訊管理局責無旁貸 4 X5 ^& o* ?% A5 F; m
本報今日報道,香港手機失竊嚴重,過去兩年每年均有3萬部手機被竊,警方近期在網絡商協助下,成功利用每部手機獨有的辨識碼(IMEI),追蹤到買入賊贓手機上台的新買家,尋回被盜手機。警方亦正與手機網絡營運商商討,希望杜絕賊贓手機再上台,但電訊管理局卻以成本高及成效存疑為由,過去5年一直拒絕要求網絡商成立IMEI資料庫,變相縱容不法之徒盜竊手機後轉手圖利。
: K" r [' t L) A+ K, S3 O2 Z電訊管理局擔心成本高昂且成效不大,因賊贓手機運離本港也無法阻止其上台,這說法站不住腳,因為成立資料庫最少可杜絕賊贓輕易在香港再上台,不法之徒盜竊手機後不能輕易脫手,可趕絕香港售賣賊贓的市場,也變相增加竊匪的犯案成本。手機被盜後只有運離本港一途,也會收窄警方的查案範圍,如果香港和內地日後成立共同的手機資料庫,更可大大打擊兩地手機盜竊案。
) `" L$ q# d& ]" e7 u+ c, k% {' D事實上,警方已憑手機辨識碼偵破了多宗案件並尋回賊贓手機,更成功鎖定一些專接賊贓的二手手機店。如此有效的新建議,實在難以明白為何被電訊管理局指為「無用」。電管局的態度是抱殘守缺,拒絕接受新事物;最令人失望的是,未能從市民的角度出發,未有主動為市民服務。
) g+ h; a& n0 a: V& ^" I郵政署的通函服務本來也相當嚴重,因為它容許廣告商、慈善團體投寄大量無地址的廣告郵件給住戶,未有盡力保障市民權利,更滋擾市民,從中圖利(2008/09年度共寄出1.1億件通函,為郵政署帶來近億元收入),可幸經多番投訴和申訴專員批評後,該署終於同意改善──本報上周四報道,郵政署正研究容許住戶在信箱貼上貼紙以示拒收通函,但擔心影響依賴通函作宣傳的中小企,故須了解持份者的意見。- V& }% M+ V$ p* H3 }/ t, J1 B( w
通函廣告擾民
& ^' }. S0 [5 E# R, f4 v申訴專員介入才改進1 W" E& [# J# d* J( Q! P
濫發通函問題郵政署早應處理,如今在信箱貼上貼紙拒收通函看來是可行的方案,郵政署應盡快落實。住戶的信箱猶如其家居的一部分,住戶在家生活不受滋擾,是市民的基本權利,凌駕於企業宣傳商品的權利,郵寄通函猶如強迫市民即使留在家中也要接收商業資訊,是滋擾行為。至於依賴通函宣傳的商戶,根本不是什麼「持份者」,而是「既得利益者」,郵政署則借協助既得利益者滋擾市民而從中取利。若設信箱貼紙制度也要得商戶同意才可實行,等於要求既得利益者主動放棄自己的利益,實在荒謬。
5 |1 D( `0 N0 Q郵政署寄出的通函愈多,賺取的郵費愈多,郵政署的生存空間愈大;郵政署為求生存和發展,積極開源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罔顧市民不受滋擾的權利,只顧自己的利益,則不能接受,招來連番投訴,終於要申訴專員出手才願意改善;我們希望電訊管理局以此為鑑,以市民為本,主動改進,不然的話,又要申訴專員介入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