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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4-2 12:1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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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12歲女童性挑17歲青年
12歲女童性挑17歲青年2 S D3 F0 P8 Y9 d# {+ G0 L
【 本 報 訊 】 年 僅 十 二 歲 女 童 約 會 在 互 聯 網 上 結 識 的 十 七 歲 健 碩 青 年 , 期 間 多 番 主 動對 男 方 「 性 挑 逗 」 , 除 供 應 避 孕 套 外 , 又 在 對 方 耳 朵 吹 氣 、 玉 腿 壓 陽 具 等 , 惹 得 血氣 方 剛 的 青 年 性 慾 高 漲 與 她 交 歡 。 女 童 終 因 母 親 發 現 她 頸 有 「 吻 痕 」 揭 破 事 件 , 而禁 不 住 誘 惑 的 青 年 則 因 此 惹 上 官 非 , 昨 在 區 域 法 院 承 認 四 項 與 十 三 歲 以 下 女 童 非 法性 交 罪 , 被 法 庭 下 令 還 柙 候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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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黃 偉 勇 , 被 控 於 去 年 八 月 至 九 月 間 , 四 度 與 十 二 歲 女 事 主 非 法 性 交 , 被 告 單 身及 無 案 底 , 中 三 畢 業 後 曾 任 清 潔 工 人 , 目 前 失 業 , 他 昨 日 自 行 求 情 時 坦 言 「 冇 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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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F4 B$ e, W8 j非 法 性 交 候 判4 A+ z$ ~8 v' G( }# Y5 r$ t5 [/ g
法 官 以 事 主 年 幼 及 案 情 嚴 重 為 由 , 下 令 將 案 押 後 至 四 月 十 四 日 , 以 待 被 告 的 導 所 、 更 生 中 心 等 報 告 始 判 刑 。7 k. H- ~7 p* I7 q$ `3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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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透 露 , 事 主 父 母 已 離 異 , 她 與 母 親 居 於 荃 灣 , 因 母 親 工 作 纏 身 , 故 事 主 常 獨 自離 家 。 二 ○ ○ 二 年 底 , 她 透 過 互 聯 網 認 識 被 告 , 後 經 常 約 會 , 至 去 年 事 發 期 間 , 兩人 獨 處 事 主 家 時 , 事 主 突 向 被 告 耳 朵 吹 氣 , 兩 人 脫 衣 性 交 時 , 事 主 更 替 被 告 戴 上 預先 購 備 的 避 孕 套 。 之 後 的 一 個 月 內 , 兩 人 三 度 於 寓 所 獨 處 時 發 生 性 行 為 , 其 中 兩 次亦 是 由 事 主 主 動 「 挑 逗 」 被 告 , 包 括 將 玉 腿 放 在 被 告 陽 具 上 , 及 用 右 手 愛 撫 被 告 陽具 達 一 分 鐘 等 。 事 主 母 親 事 後 發 現 事 主 頸 有 吻 痕 而 揭 發 事 件 報 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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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院 昨 處 理 另 一 宗 同 類 案 , 十 八 歲 地 盤 工 人 李 永 昌 網 上 認 識 十 二 歲 女 童 後 , 不 理 女方 月 經 來 潮 , 無 戴 避 孕 套 與 女 童 性 交 ; 李 承 認 一 項 非 法 性 交 罪 , 法 官 昨 以 案 情 嚴 重為 由 , 判 李 入 更 生 中 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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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 edited by 樂壇渣Fit人 on 2005-4-2 at 09:06 P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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