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帖子
- 171
- 精華
- 0
- 威望
- 17
- 魅力
- 0
- 讚好
- 0
|
27#
發表於 2005-10-6 04:16 PM
| 只看該作者
《僱用兒童規例》 B+ s) I5 M, T4 \
8 J: U+ ^9 F* ~( }; R
附屬於《僱傭條例》的《僱用兒童規例》規管在所有行業僱用兒童的事宜。兒童是指不足15歲的人士。規例的主要條文包括:
' \+ n8 { X/ r, Q" U7 H1 s% X6 ^* R$ f" T& `
禁止僱用未滿 15 歲的兒童在所有工業經營內工作。
R+ |; J+ p4 N6 `8 a* c13 歲及 14 歲的兒童可受僱於非工業機構內工作,但如他們未完成中學三年級課程,則須接受全日制學校教育及符合其他旨在保障他們的安全、健康和福利的條件。
& X: v' o: U: C3 M3 H: [; r% O# L* P禁止未滿 13 歲的兒童受僱。然而,為了發展藝術及培訓人才,勞工處處長可特別批准兒童受僱為藝員,並訂定某些嚴格的條件。
- F; A8 [8 f. |/ P& D! l9 B《僱用兒童規例》不適用於與根據《學徒制度條例》(第47章)註冊為學徒的兒童有關的情況。
, V7 N ^, N8 C& V5 ?$ H
/ v% m' \6 j" | H) t& l* Dhttp://www.labour.gov.hk/legislat/content2.ht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