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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10-6 04:1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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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兒童規例》 ; D1 u# Y* t1 `0 q0 m* h
2 e* k! v/ R, s/ m! F8 X, P& A附屬於《僱傭條例》的《僱用兒童規例》規管在所有行業僱用兒童的事宜。兒童是指不足15歲的人士。規例的主要條文包括: & m5 k. N- L+ B# e* E. K9 w# t
2 ]/ q/ r; }# ?0 D, x; e6 \禁止僱用未滿 15 歲的兒童在所有工業經營內工作。
8 g+ e" v4 H; `' Z) s. z* R13 歲及 14 歲的兒童可受僱於非工業機構內工作,但如他們未完成中學三年級課程,則須接受全日制學校教育及符合其他旨在保障他們的安全、健康和福利的條件。
, V ]" Y5 b8 K7 ?9 R x& w禁止未滿 13 歲的兒童受僱。然而,為了發展藝術及培訓人才,勞工處處長可特別批准兒童受僱為藝員,並訂定某些嚴格的條件。 $ o9 F& [, X! }$ `# K. l4 Y' `" ~
《僱用兒童規例》不適用於與根據《學徒制度條例》(第47章)註冊為學徒的兒童有關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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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bour.gov.hk/legislat/content2.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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