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帖子
- 877
- 精華
- 0
- 威望
- 715
- 魅力
- 4
- 讚好
- 0
|
1#
發表於 2007-1-14 11:54 AM
| 只看該作者
5 歲 女 7 歲 子 淪 為 性 奴 13 年
2 ` M3 B: e4 N% [4 i
呢d真係PK 想搞就叫雞啦 pk
! j3 L: H# y/ K8 f' D# g5 歲 女 7 歲 子 淪 為 性 奴 13 年$ ~% ?1 F; R( X9 d2 _6 Q7 F
繼 父 涉 雞 姦 兩 人 逾 百 次
2 d' N) y+ k5 ] i3 |/ V" N' K" m }+ \" F( Y
" {$ Z' O1 K+ u8 I. S
【 本 報 訊 】 一 對 稚 齡 兄 妹 , 隨 失 婚 母 親 搬 往 任 職 運 輸
% v9 u9 r @8 w0 @+ N8 w& [8 L工 人 的 男 友 家 同 居 , 並 視 對 方 為 繼 父 , 一 家 四 口 相 處 約 一
- b/ V1 H$ t w7 p5 o年 後 , 繼 父 便 涉 嫌 雞 姦 當 時 只 有 7 歲 的 小 兄 長 , 兩 年 後 更 向 0 I" X2 {1 O3 h
只 有 5 歲 的 妹 妹 埋 手 , 過 去 13 年 間 從 沒 間 斷 , 兄 妹 倆 慘 淪 為
/ q5 d3 G" h4 N4 |3 m9 X性 奴 。 即 使 兄 妹 後 來 搬 離 家 , 繼 父 也 愛 用 禮 物 將 妹 妹 誘 返
0 a" h- m/ T% n家 , 多 次 將 她 強 姦 , 直 至 妹 妹 本 月 初 向 老 師 投 訴 , 案 件 才
) m! H% n* n. h告 曝 光 , 繼 父 涉 嫌 雞 姦 小 兄 妹 多 逾 100 次 及 多 次 強 姦 妹 妹 , 5 }' u- y+ {" P
被 警 方 拘 控 , 昨 被 押 解 至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提 堂 。 記 者 : 陳 % ]7 |! [! H4 J8 i' {3 L. K* R3 U _
詠 詩1 e. W5 n) L7 p/ U5 t
& c7 U4 m8 U2 D* p2 _% `* {
, G" q# i5 g: C( n: E$ K1 ~
! U& S4 O& J' X3 u6 `% m% w
7 M. V2 P% X. }$ a4 u+ X 案 中 事 主 兄 妹 現 時 分 別 19 及 15 歲 , 控 方 案 情 指 , 兩 兄
% M. G* C' n* H6 E; [妹 於 1992 年 開 始 跟 隨 母 親 與 當 時 25 歲 的 男 被 告 在 黃 大 仙 竹 園
. }% Q6 m0 y8 I4 X( F, A南 寓 所 同 住 , 他 們 均 視 被 告 為 爸 爸 , 亦 喚 他 作 父 , 雞 姦 疑
" m8 m8 E( g4 F9 |0 B4 ?" Q案 於 1993 年 開 始 發 生 , 持 續 至 2006 年 , 事 發 地 點 均 在 被 告 寓
- z& R$ G$ i1 F3 ]6 Y% c# t3 h+ |9 Z所 內 。9 D' {+ y/ V6 ~% @) |
男 被 告 現 年 39 歲 , 報 稱 運 輸 工 人 , 他 昨 被 控 與 21 歲 以 ( i* k% Y1 @' [. A% H
下 男 子 作 出 肛 交 、 與 21 歲 以 下 女 童 作 出 肛 交 及 強 姦 合 共 三
$ w' X r2 h3 x! [7 k5 B- Z D* H項 罪 名 ( 見 表 ) 。 根 據 《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 , 三 項 控 罪 一 經 ) q' O! F) f* o
公 訴 程 序 定 罪 , 最 高 刑 罰 均 可 判 處 終 身 監 禁 。
' `0 H$ t& p, J& U9 u1 K3 l4 i: P/ U E1 d* m1 n, o; x! X# r
8 z! c# t: p5 d% ~' c6 P! w, U6 W8 Z5 ^% m
4 I9 b0 i# p7 A! ?0 ]3 Z! A
* X ~' V) l0 X4 j, R8 J隨 母 親 搬 離 仍 被 侵 犯
* N- b2 V0 i8 ^( G( s" _, Z7 }0 O
& f0 e+ b4 F9 i( Z# C 於 昨 日 提 堂 中 , 鑑 於 警 方 需 時 間 調 查 , 控 方 也 要 向 律
/ \7 c8 Q8 p- ]) L; q& q4 S! t) w政 司 諮 詢 法 律 意 見 , 以 決 定 由 哪 一 級 別 法 院 審 訊 案 件 , 故 3 `, T/ a/ K0 ^# `0 x. C1 e' K" X. F
被 告 暫 時 毋 須 答 辯 , 裁 判 官 杜 浩 成 下 令 將 被 告 還 柙 , 下 月 9
9 e2 z3 G2 p' r7 U* @% ^2 F- l日 再 提 訊 。
) a" W3 i5 }; i, d1 V3 p7 v3 e 控 罪 書 中 的 事 主 兄 妹 姓 名 均 被 隱 去 , 僅 稱 呼 為 A 及 B ,
- z; ~4 t! F8 p) [7 u確 保 身 份 不 會 曝 光 , 而 控 方 呈 交 法 庭 的 案 情 則 指 , 兩 名 事 1 B1 l$ P$ ]3 P' I
主 的 母 親 於 1992 年 認 識 被 告 時 , 兩 人 為 同 事 , 她 正 準 備 跟 丈 # c1 B2 l8 C0 ?1 f; {, `
夫 離 婚 , 不 久 她 便 跟 被 告 發 展 成 親 密 情 侶 關 係 , 一 家 三 口
5 p% z3 I. w4 Q到 被 告 寓 所 同 住 時 , 兩 兄 妹 分 別 為 6 歲 及 2 歲 。
( \( l# k7 N G 控 方 指 , 事 發 於 1993 年 至 2006 年 9 月 期 間 , 由 事 主 兄 妹
' n7 g$ g0 m/ } U2 F年 幼 開 始 , 即 使 至 2000 年 被 告 與 事 主 母 親 關 係 轉 差 , 兄 妹 倆
/ H: ? S8 ~& w" W隨 母 親 搬 離 被 告 寓 所 之 後 , 被 告 仍 以 威 嚇 或 送 禮 手 段 , 誘 ! U/ y! ~. Y' ^& z2 J: u& c' B
兩 兄 妹 返 回 寓 所 , 結 果 妹 妹 持 續 遭 被 告 在 家 中 性 侵 犯 , 除 9 i2 z- E4 l% a7 D5 c- e
了 雞 姦 外 , 還 被 強 姦 。 直 至 今 年 1 月 9 日 , 女 事 主 向 老 師 投
6 m; O. X0 L. ~9 k9 X0 q# t訴 遭 繼 父 性 侵 犯 , 案 件 才 曝 光 , 交 由 九 龍 東 總 區 重 案 組 接 9 O) ?2 s4 f8 p+ b
手 調 查 。
! z, i/ J2 T. F5 H* k. i) V 首 項 控 罪 發 生 於 1993 至 2000 年 間 , 受 害 兄 長 案 發 年 齡 約
7 H' p* U. ~- \% q, C) }) s7 歲 至 14 歲 , 控 罪 指 被 告 約 於 7 年 間 跟 受 害 兄 長 肛 交 共 80 多
- w, `' Q( Y# V. S3 Q次 ; 第 二 項 控 罪 發 生 於 1995 至 2004 年 間 , 被 告 於 9 年 間 跟 女 - n8 T0 Z! A# I. h; h
事 主 肛 交 共 20 多 次 , 案 發 時 女 事 主 年 齡 約 5 至 14 歲 ; 第 三 項
0 M! y6 _5 {9 I2 U) r控 罪 則 發 生 於 2005 年 1 月 至 2006 年 9 月 間 , 女 事 主 約 14 、 15
+ M4 l2 ^- l% S) H; C! ?歲 , 遭 被 告 多 次 強 姦 。
, _ j" J) c& m/ i2 |3 a7 Q1 p
( f1 A, e" |' R" s; y# @& A" r! D/ U
: x2 O+ n2 x" ^( N+ N8 J
. i6 _2 a, j) W2 {0 p否 認 控 罪 承 認 曾 摸 胸1 N: ^ P/ ^" F1 w* P
% E- Q- w9 S+ M
+ S: G) @* A3 M7 L1 j* R& R7 m( O' ?1 Y
# [% Q# Z1 Z1 O3 Q. u8 P; V" c; H
$ H, e% a/ L R. R# r! A6 }& {
控 方 續 指 , 警 方 亦 從 女 事 主 的 同 學 口 中 證 實 , 女 事 主
; ]/ T, ?# [, ]- j+ q/ O曾 向 同 學 傾 訴 遭 繼 父 多 次 性 侵 犯 , 而 警 方 接 報 展 開 調 查 ' _: m1 c9 [& F4 I2 n
後 , 本 月 11 日 將 被 告 拘 捕 , 將 他 扣 押 至 今 。! F) ~9 B0 |" x7 q9 H
被 告 在 警 誡 下 向 警 方 否 認 曾 干 犯 有 關 的 三 項 罪 名 , 但
" P" Y4 } j' K承 認 曾 贈 送 MP3 予 女 事 主 , 令 女 事 主 上 門 探 望 他 , 又 曾 在
- m% d. { N, q/ E2006 年 9 月 撫 摸 女 事 主 胸 部 , 並 承 認 過 去 幾 年 間 , 當 女 事 主 & `4 @: v) `3 W8 `' H; O6 s
回 來 探 望 他 及 二 人 單 獨 相 處 時 , 曾 跟 她 睡 在 一 起 。
: e; p" ~' O, u \/ D) e8 w# Q, b' ` 案 件 編 號 : KCCC393/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