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帖子
- 877
- 精華
- 0
- 威望
- 715
- 魅力
- 4
- 讚好
- 0
|
1#
發表於 2007-1-14 11:54 AM
| 只看該作者
5 歲 女 7 歲 子 淪 為 性 奴 13 年
  6 Q* j/ V: ^8 v
呢d真係PK 想搞就叫雞啦 pk
! N3 p1 G* Y, S% O$ N# \0 v( I5 歲 女 7 歲 子 淪 為 性 奴 13 年
- t8 V3 F( _# \/ [, X, W( b1 a; B! O繼 父 涉 雞 姦 兩 人 逾 百 次( Q% C# r8 N3 q1 p
5 f) ?: ^+ f( z d
8 ^7 b7 q% _9 h0 j 【 本 報 訊 】 一 對 稚 齡 兄 妹 , 隨 失 婚 母 親 搬 往 任 職 運 輸 6 v7 m8 Q$ N3 X$ g6 f0 e u
工 人 的 男 友 家 同 居 , 並 視 對 方 為 繼 父 , 一 家 四 口 相 處 約 一 2 W, q3 K- ]. W
年 後 , 繼 父 便 涉 嫌 雞 姦 當 時 只 有 7 歲 的 小 兄 長 , 兩 年 後 更 向
5 H/ X3 J, C* @4 j i6 g+ ]6 L只 有 5 歲 的 妹 妹 埋 手 , 過 去 13 年 間 從 沒 間 斷 , 兄 妹 倆 慘 淪 為 C4 Z/ n& Q- `$ c/ j
性 奴 。 即 使 兄 妹 後 來 搬 離 家 , 繼 父 也 愛 用 禮 物 將 妹 妹 誘 返 . D$ b7 S, E7 g9 m- J/ \' \0 \+ d
家 , 多 次 將 她 強 姦 , 直 至 妹 妹 本 月 初 向 老 師 投 訴 , 案 件 才
0 Z; x2 r% P5 T2 @8 c告 曝 光 , 繼 父 涉 嫌 雞 姦 小 兄 妹 多 逾 100 次 及 多 次 強 姦 妹 妹 , . q0 i7 }' R( D+ H0 M, o
被 警 方 拘 控 , 昨 被 押 解 至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提 堂 。 記 者 : 陳
! X- P- f0 p8 B! w4 {6 c1 N/ t0 A詠 詩
) |4 W* w. ]5 }5 s! J
8 W/ r' k8 h* m0 c0 w; s& p
. O$ ~ x$ I* J2 Y" x. ]: q
]* v& C7 o6 w) @! M& E5 e' m( W0 J8 _ u+ R8 Q
案 中 事 主 兄 妹 現 時 分 別 19 及 15 歲 , 控 方 案 情 指 , 兩 兄 ( p0 B% Y; w6 B# N
妹 於 1992 年 開 始 跟 隨 母 親 與 當 時 25 歲 的 男 被 告 在 黃 大 仙 竹 園
; I* c, B0 ?; t' O s. M8 k南 寓 所 同 住 , 他 們 均 視 被 告 為 爸 爸 , 亦 喚 他 作 父 , 雞 姦 疑
7 a: f3 @; r2 w/ k+ e案 於 1993 年 開 始 發 生 , 持 續 至 2006 年 , 事 發 地 點 均 在 被 告 寓
" L: t) O! X& g( W4 y所 內 。, n* O$ v3 R* B5 a1 a
男 被 告 現 年 39 歲 , 報 稱 運 輸 工 人 , 他 昨 被 控 與 21 歲 以
; ^: H V+ V( ^( t9 c( a- e下 男 子 作 出 肛 交 、 與 21 歲 以 下 女 童 作 出 肛 交 及 強 姦 合 共 三
& w4 l! j, c1 M5 O5 f; |項 罪 名 ( 見 表 ) 。 根 據 《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 , 三 項 控 罪 一 經 6 Z3 u* N6 ~! j$ e
公 訴 程 序 定 罪 , 最 高 刑 罰 均 可 判 處 終 身 監 禁 。" [; K1 i7 F9 i' p* `5 S. G4 Z
/ w( {9 y8 m; d
' b' E6 s2 q/ O. v# r, Q6 Q2 [+ v5 s, B& I
: ?+ n" A* m2 G. i. Q6 Z" u
隨 母 親 搬 離 仍 被 侵 犯5 |) Z# s5 v% G3 Q% W
5 {8 N+ i5 o G6 U2 ~$ n
於 昨 日 提 堂 中 , 鑑 於 警 方 需 時 間 調 查 , 控 方 也 要 向 律
5 `& F% R* Q6 o5 e( B政 司 諮 詢 法 律 意 見 , 以 決 定 由 哪 一 級 別 法 院 審 訊 案 件 , 故
' M$ E3 I4 b1 {8 x* R1 C被 告 暫 時 毋 須 答 辯 , 裁 判 官 杜 浩 成 下 令 將 被 告 還 柙 , 下 月 9 ' Q7 |7 Q: R. ^
日 再 提 訊 。
; i4 ?% ?3 ^9 `% r# V 控 罪 書 中 的 事 主 兄 妹 姓 名 均 被 隱 去 , 僅 稱 呼 為 A 及 B , 3 k! W) X9 O; M+ m
確 保 身 份 不 會 曝 光 , 而 控 方 呈 交 法 庭 的 案 情 則 指 , 兩 名 事 , a! E' K* {) c7 ^4 S
主 的 母 親 於 1992 年 認 識 被 告 時 , 兩 人 為 同 事 , 她 正 準 備 跟 丈
* I5 R- W! @' t$ f2 f1 _2 z8 i& K: ?夫 離 婚 , 不 久 她 便 跟 被 告 發 展 成 親 密 情 侶 關 係 , 一 家 三 口
$ t& n- {- ~( p7 h" y4 H" U- {$ `2 T到 被 告 寓 所 同 住 時 , 兩 兄 妹 分 別 為 6 歲 及 2 歲 。
4 R- g7 z6 u0 v4 W! v. V- w I2 B 控 方 指 , 事 發 於 1993 年 至 2006 年 9 月 期 間 , 由 事 主 兄 妹 3 l1 q9 H/ o) S
年 幼 開 始 , 即 使 至 2000 年 被 告 與 事 主 母 親 關 係 轉 差 , 兄 妹 倆
& @; ]$ G8 T- B/ @0 g+ Z9 p9 b隨 母 親 搬 離 被 告 寓 所 之 後 , 被 告 仍 以 威 嚇 或 送 禮 手 段 , 誘
3 H7 O* E& n% C% X; o: w" y/ P兩 兄 妹 返 回 寓 所 , 結 果 妹 妹 持 續 遭 被 告 在 家 中 性 侵 犯 , 除
( ]# g u9 L Y6 m% T了 雞 姦 外 , 還 被 強 姦 。 直 至 今 年 1 月 9 日 , 女 事 主 向 老 師 投
. F1 W! s: z- {訴 遭 繼 父 性 侵 犯 , 案 件 才 曝 光 , 交 由 九 龍 東 總 區 重 案 組 接 / d6 l x& o: X
手 調 查 。
* U# g) a( g' _' c$ ^ 首 項 控 罪 發 生 於 1993 至 2000 年 間 , 受 害 兄 長 案 發 年 齡 約 d+ K5 K4 g1 e" F3 b
7 歲 至 14 歲 , 控 罪 指 被 告 約 於 7 年 間 跟 受 害 兄 長 肛 交 共 80 多 * D' j+ ^/ |) r9 U% r, E1 ~' h
次 ; 第 二 項 控 罪 發 生 於 1995 至 2004 年 間 , 被 告 於 9 年 間 跟 女
9 n# k e3 C3 R/ E G5 y: F事 主 肛 交 共 20 多 次 , 案 發 時 女 事 主 年 齡 約 5 至 14 歲 ; 第 三 項 2 i2 ^% G$ s) y, T, h: d
控 罪 則 發 生 於 2005 年 1 月 至 2006 年 9 月 間 , 女 事 主 約 14 、 15 ) F0 P% t x8 V
歲 , 遭 被 告 多 次 強 姦 。
/ X2 [; k8 U" s& A
{, z( P7 S. W+ `
8 a% r0 H! o- h* E' {2 c4 o1 }) S( d& E. C
8 G( ?& F r% o' a1 H# ?9 p& S
否 認 控 罪 承 認 曾 摸 胸7 |4 A5 R \* b
* A8 N+ w% a0 `4 r, ?1 i, d4 K
5 [. ]7 ^8 L$ @& Q7 X! N9 c1 W0 y) K3 f: B; i. I. u$ N9 R0 t
! o& f' B V# K" J: n& [; O
) Z5 I& I+ F2 e0 w3 c 控 方 續 指 , 警 方 亦 從 女 事 主 的 同 學 口 中 證 實 , 女 事 主
/ C0 c/ k. Z& E8 U+ m1 o X) K3 ^曾 向 同 學 傾 訴 遭 繼 父 多 次 性 侵 犯 , 而 警 方 接 報 展 開 調 查
% x/ O# d' S# k& ^" j: j: x後 , 本 月 11 日 將 被 告 拘 捕 , 將 他 扣 押 至 今 。
3 A, e; j* @7 s1 f0 E* q 被 告 在 警 誡 下 向 警 方 否 認 曾 干 犯 有 關 的 三 項 罪 名 , 但
$ [$ U b8 I1 V2 W4 i承 認 曾 贈 送 MP3 予 女 事 主 , 令 女 事 主 上 門 探 望 他 , 又 曾 在
( X7 O, V. A6 y7 R: C5 A* {; ?2 X2006 年 9 月 撫 摸 女 事 主 胸 部 , 並 承 認 過 去 幾 年 間 , 當 女 事 主 2 b0 \; a `$ |( f! b
回 來 探 望 他 及 二 人 單 獨 相 處 時 , 曾 跟 她 睡 在 一 起 。
6 M: F/ B1 v @ s 案 件 編 號 : KCCC393/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