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帖子
- 774
- 精華
- 0
- 威望
- 196
- 魅力
- 416
- 讚好
- 0
- 性別
- 男
|
1#
發表於 2008-7-7 12:54 AM
| 只看該作者
袋七支煙返港罰$2000
袋七支煙返港罰$2000$ w) w5 y# g J% P' ~8 {# Z3 i- k
06/07/2008
$ B" l u8 H1 q1 h# ~9 N1 s9 c4 E/ b3 t
繼 澳 洲 華 僑 帶 生 牛 柳 入 境 主 動 申 報 亦 難 逃 官 非 後 , 再 爆 出 執 法 部 門 有 法 不 依 、 野 蠻執 法 、 矯 枉 過 正 、 濫 用 職 權 等 劣 行 , 同 時 揭 示 執 法 部 門 宣 傳 法 例 不 力 , 隨 時 害 市 民誤 墮 法 網 無 辜 受 罰 及 留 案 底 。 按 《 應 課 稅 品 條 例 》 , 「 出 境 不 足 二 十 四 小 時 , 入 境帶 回 一 支 香 煙 都 要 申 報 」 、 「 買 本 地 完 稅 香 煙 後 出 境 , 再 返 港 時 亦 要 申 報 」 , 如 此法 例 規 定 幾 乎 沒 有 市 民 清 楚 知 道 。 一 名 市 民 返 內 地 袋 回 一 包 只 餘 七 支 在 港 購 買 的 香煙 , 遭 海 關 罰 款 二 千 元 後 無 奈 說 「 次 次 處 理 都 唔 同 , 係 有 法 可 依 還 是 野 蠻 執 法 ? 總之 係 小 市 民 受 害 ! 」7 g1 ]3 l$ H6 _8 {1 w5 u
n7 Q+ {0 T+ T3 f- u
受 害 人 陳 小 姐 每 月 會 三 、 四 次 經 落 馬 洲 口 岸 往 返 中港 兩 地 , 於 今 年 五 月 初 放 工 傍 晚 時 經 該 口 岸 往 內 地 , 至 翌 日 早 上 七 時 許 於 同 一 口 岸返 港 , 過 關 後 遭 一 名 女 海 關 人 員 截 停 , 從 她 手 袋 搜 出 一 包 只 餘 有 七 支 香 煙 的 煙 包 ,指 她 因 過 境 不 足 廿 四 小 時 而 攜 帶 未 完 稅 物 品 返 港 , 須 罰 款 二 千 多 元 。8 `! P9 k1 x+ `5 i# g; X# X0 m9 \
! I" d4 y1 b% {/ i8 ]4 f( W上 次 不 用 申 報 亦 可 放 行" Q Y' Z3 `# n
陳 小 姐 向 該 關 員 解 釋 , 上 次 同 是 出 境 不 足 廿四 小 時 返 港 , 曾 誠 實 地 向 海 關 人 員 申 報 身 上 帶 有 一 包 食 剩 的 香 煙 , 查 詢 是 否 需 要 經「 申 報 通 道 」 過 關 , 海 關 人 員 說 不 用 「 直 行 就 得 」 , 質 疑 為 何 今 次 要 罰 款 , 但 該 女海 關 人 員 即 時 態 度 惡 劣 , 三 度 以 : 「 你 依 家 係 咪 同 我 死 撐 ﹗ 」 , 堅 持 向 陳 小 姐 發 出罰 款 告 票 。
2 R$ ^; s# _5 G- P8 ?
6 L, _" w+ ?& k/ P9 |陳 小 姐 不 滿 海 關 人 員 執 法 手 法 不 一 致 , 於 上 月 中 再 帶 一 包 只 餘 有 五 支 香 煙 的 煙 包 返 港 , 海 關 人 員 亦 她 不 需 使 用 「 申 報 通 道 」 過 關 , 質 疑 為 何 次 次 遭 遇 不 同 。
' O) Z5 l( v$ d, X8 X6 l
0 K( K4 N5 I$ Y; h, y在 港 購 買 帶 返 港 亦 收 稅) Z3 p7 J! B8 N! Q& C4 [
海 關 回 覆 時 指 陳 小 姐 的 個 案 是 六 月 八 日 上 午, 她 離 港 不 足 廿 四 小 時 後 經 落 馬 洲 以 綠 通 道 過 關 , 被 發 現 攜 有 七 支 香 煙 , 她 「 應 使用 紅 通 道 主 動 向 海 關 申 報 」 , 用 綠 通 道 過 關 即 表 明 她 不 作 申 報 , 是 觸 犯 應 課 稅 品 條例 , 而 據 該 例 第 二 條 , 「 應 課 稅 貨 品 亦 包 括 已 繳 付 稅 款 而 後 來 再 進 口 貨 品 」 , 按 其說 法 演 繹 即 就 算 香 煙 是 在 港 購 買 , 持 有 人 離 港 再 返 港 , 有 關 已 完 稅 香 煙 亦 需 再 收 稅。& b7 \$ K# ~! A: s6 n+ O0 R
# k& ~6 v0 L6 ]本 報 昨 日 在 過 境 車 站 查 詢 三 十 多 位 過 關 市 民 , 幾 乎 全 部 都 不 知 道 即 日 出 入 境 而 攜 帶食 剩 的 未 完 稅 煙 回 港 , 是 需 要 經 「 紅 通 道 主 動 向 海 關 申 報 」 , 更 從 未 聽 過 購 買 香 港完 稅 煙 回 內 地 後 , 再 帶 該 包 完 稅 煙 返 港 需 再 付 稅 。
9 v6 r; D0 D1 B3 J/ t4 e7 \
$ r) t% Y% j# K& x: I9 C: j宣 傳 不 足 市 民 全 不 知 情
" q* h d, P+ @$ e" u# m法 律 界 人 士 黃 國 桐 直 斥 海 關 「 荒 謬 」 , 指 內地 煙 因 未 付 稅 予 港 府 遂 受 條 例 所 限 , 但 從 未 曾 聽 聞 市 民 購 買 完 稅 的 香 港 煙 出 境 後 ,再 入 境 需 徵 稅 的 做 法 , 形 容 海 關 「 矯 枉 過 正 到 離 晒 譜 」 , 更 有 雙 重 徵 稅 之 嫌 。 他 指法 例 立 法 原 非 「 執 你 幾 支 煙 」 , 上 述 做 法 會 有 大 量 港 人 在 不 知 情 下 違 規 , 質 疑 「 個個 七 支 八 支 煙 就 走 去 紅 通 道 舉 手 」 , 海 關 有 否 能 力 處 理 。
) \2 d8 s @5 q1 @5 y- @' l6 F
2 S+ {7 ^7 t u/ y他 續 指 , 海 關 指 個 案 中 事 主 沒 向 紅 通 道 申 報 遂 屬 違 規 , 但 澳 洲 華 僑 譚 智 傑 持 生 牛 柳主 動 向 紅 通 道 申 報 , 卻 又 被 告 上 法 庭 , 港 執 法 機 關 根 本 「 就 住 單 去 講 、 自 相 矛 盾 」 , 嚴 斥 執 法 不 均 者 乃 最 差 執 法 者 , 令 市 民 易 於 中 招 , 又 認 為 此 等 法 例 各 地 規 管 不 同 , 「 如 果 你 深 信 係 , 唔 該 你 大 大 隻 字 響 旅 客 入 境 前 貼 出 , 依 家 宣 傳 完 全 唔 足 夠 ! 」
1 r, M' l9 m- o5 M0 L
" d8 `7 V" k2 v4 n3 j+ o7 ~: a! {' I0 [0 \
: h' K. Q7 o' U& W2 n3 t( w7 ^1 K
東方日報
* x6 ?" a) Z: y2 Y8 e: [4 Z" \* o( {1 B" A4 c q9 g! s! d* ?
政府混帳 海關野蠻 執法荒謬 玩殘市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