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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誤殺養女擬判服務令 倒豎嬰兒擲地 官同情患精神病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091211/4/fm0a.html
" c3 `6 O  [0 H. s【明報專訊】曾在[url=]日本7 A/ J9 T' G! q
[/url][url=]留學1 d' q' P" t4 M1 E+ [, s
[/url]兼任翻譯員逾20年的單身婦人,去年獨力照顧13個月大的養女期間,因壓力患上躁狂[url=]抑鬱症1 L( S9 y) A5 G" ]
[/url],一次突然情緒失控將養女「倒豎葱式」擲地,女嬰頭部重創死亡。單身婦早前承認最高可判囚終身的誤殺罪,但女法官認為被告因病才犯案,極可能會判非監禁式刑罰,以[url=]社會服務令  m6 {5 M$ b+ [3 Z8 f5 p
[/url]彌補其過錯。& B' u9 {( q% n$ \# L7 S
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4日判刑,以索取52歲被告陳敏音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其間被告獲准保釋候判。0 u9 s4 R; [; J  f3 c
被告早前在高院承認於去年10月18日誤殺女嬰陳彥彤。案件原於昨日判刑,但法官張慧玲指出,這是一宗不幸事件,認為被告一直愛惜小朋友,亦為了預備照顧養女而下了很多工夫,若非被告患病,今次事件必不會發生。
5 u, G! \/ U1 e! S1 c指判刑毋須具阻嚇信息2 `! C% f3 Y+ f( t) W- S- S& A; M( q
法官又說,被告一直在教會盡心盡意服務社會,認為應判被告非監禁式刑判,若判社會服務令,以當義工的方式抵償其過錯,或可讓被告在心理上好過,而且認為今次是特別事件,被告因患病而犯案,判刑不需要向社會人士發出阻嚇的信息。
, o/ j# L% w2 k  e, n- ]# [控方案情指出,被告去年3月在內地領養女嬰,並於8月2日將養女帶來港。去年10月13日晚上,在被告寓所對面酒店工作的廚工在酒店露天平台吸煙時,目睹被告捉住女嬰雙腳倒吊半空,然後將女嬰擲到地上,如是者7至8次,亦見被告將女嬰倒吊搖晃,後來見被告替女嬰急救。' F  S8 c. C0 r# b* I2 `8 g
曾訛稱女嬰由床跌下
. q- O9 Y; O1 b+ h被告當晚10時許將女嬰送到[url=]廣華醫院& }: Y6 O1 I" p8 D. L
[/url]時,女嬰已昏迷且無呼吸脈搏,一直在深切治療部留醫,被告起初向醫生表示女嬰由床跌下,但醫生發現女嬰的傷勢有可疑,於是報警。被告警誡下承認當晚因女嬰吃粥後一直不肯睡,並「扭計」大哭,剛從[url=]深圳0 s5 h, |0 o3 u# a. f
[/url]返港的被告感到疲累及哭聲刺耳,在情緒失控下犯案。女嬰延至10月18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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