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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10-6 04:1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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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兒童規例》 , `8 N8 }3 v0 F
7 C0 v3 @; H+ L# q# p0 ` D
附屬於《僱傭條例》的《僱用兒童規例》規管在所有行業僱用兒童的事宜。兒童是指不足15歲的人士。規例的主要條文包括:
" T, R+ `' E m% p/ @
. H- [+ E% i; }4 n+ J3 Y0 ~禁止僱用未滿 15 歲的兒童在所有工業經營內工作。
8 v. [7 |% K* C3 p13 歲及 14 歲的兒童可受僱於非工業機構內工作,但如他們未完成中學三年級課程,則須接受全日制學校教育及符合其他旨在保障他們的安全、健康和福利的條件。 $ }9 u: g- N1 C, z
禁止未滿 13 歲的兒童受僱。然而,為了發展藝術及培訓人才,勞工處處長可特別批准兒童受僱為藝員,並訂定某些嚴格的條件。 0 H, |# b7 ^$ |" |# `, j
《僱用兒童規例》不適用於與根據《學徒制度條例》(第47章)註冊為學徒的兒童有關的情況。4 w4 O& L! z* c$ w# E3 e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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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bour.gov.hk/legislat/content2.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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