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之三--劉方濟(Franciscus de Capillas 1607-1648),全名方濟各嘉彼來,西班牙人,1641年到中國,先在臺灣後到福建傳教。劉爲擴大教會勢力,採用欺騙等卑鄙的手段發展教徒,特別卑劣的是,他有意發展年輕女教徒,造成許多家庭不和,夫妻離散。福安下邳村有位已訂婚的青年教徒陳某,劉要發展其爲“守貞女”,就誘騙她不要出嫁,威逼其未婚夫寫了退婚書,隨後他便無恥地把陳某拐帶外逃。當地群眾還反映,劉方濟生活糜爛,違反天主教神職人員的基本行爲準則,與當地一位寡婦通姦,並生下一私生女。劉方濟的惡劣行徑,激起當地群眾的公憤,紛紛起來揭發劉利用傳教爲非作歹的醜惡罪行,並聯名向官府控告。接到群眾舉報後,清政府遂於1647年(順治四年)11月13日以“專事宣傳邪道,煽惑良民,外裝守貞不娶,其實拐騙婦女,放蕩無恥,曾和城外某寡婦通姦,並且有了私生女”,將劉方濟捉獲歸案,並於1648年處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