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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2-25 10:4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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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慈對待酒後駕駛者 就是對無辜市民殘忍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091224/4/ft6r.html+ O- N5 S B( Y$ C( }
【明報專訊】「飲咗酒就唔好揸車呀,千祈唔好害己害人!」這兩句話,雖然最普通不過,卻是真理。醉駕容易釀成悲劇,設若只是醉駕者重傷甚至死亡,那是死有餘辜,與人無尤,偏偏他們經常禍及無辜,一次又一次地使無辜者的大好家庭即時墮入深淵。昨日,醉駕青年在觀塘順利村撞死一名好老師,使悲劇再一次上演。醉駕者不負責任的行為,使人憤怒。
3 _, a2 S6 p7 c* A ?9 A醉駕已成社會公害 ! h. n$ H! D# f
今次是好老師無辜慘死; X5 D/ K& Y, @$ h8 ^3 W2 J6 c
司機酒後駕駛,其實是在不清醒的精神狀態,駕駛著隨時可以奪命的「殺人武器」飛馳,其潛在危險自不待言。因此,醉駕在其他國家、社會,已經被視為社會公害,都以嚴刑峻法對付。在香港,我們認為,首先是法官應該從嚴判刑,使懲罰具足夠阻嚇力;其次應該再次加重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罰則,務必使醉駕釀禍的人要付出沉重代價。) W3 b Y* H$ N% X& \
昨日的悲劇是24歲青年通宵飲酒後駕駛,車禍後被驗出體內酒精含量超標兩倍,據私家車上女乘客表示,失事時車速很快;被撞死的好老師在回學校參加聖誕聯歡會途中,私家車從後高速撞來,好老師連反應都來不及就慘死了。我們不知道醉駕肇禍的青年有什麼感覺,但是一位備受學生愛戴、兩名兒子仍在讀中學的44歲老師,就這樣無辜死了。學生失去了一名好老師、兩名尚在求學的兒子失去了父親、一個大好家庭即時遽遭橫逆。這就是一個24歲青年醉駕的結果。" h. B3 y/ Z/ C" y" R6 ?
闖禍青年涉嫌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已被警方拘捕,他會遭到怎樣的懲罰,且待法庭判決;不過,過去同類案件的判決,被認為缺乏阻嚇力,更有意見認為法庭「輕判」醉駕者,是罔顧責任駕駛者仍然酒後駕駛的原因之一。, m2 o, p4 f! t" o F2 u
據警方的數字顯示,今年2月9日實施的隨機呼氣測試行動,迄昨拘捕了256人,而今年1月1日至昨日,涉及酒後駕駛的交通意外有280宗,去年同期則有981宗。今年酒後駕駛的交通意外大減,相信與警方執行隨機呼氣測試有關,許多駕駛者因而警惕了。但是法庭的努力是否足夠,值得探討。* A# n( F+ G. i8 U& X1 f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最高刑罰,去年7月由監禁5年增至10年,同時扣10分。但是新罰則實施翌日,一名男子在東區走廊超速近一倍撞死一名鐵騎士,[url=]酒精測試
0 Z+ l D! Q" B[/url]發現其血液酒精含量超標近倍半,法官判刑時直斥被告意外後即時灌水,又企圖諉過於死者,行為極度差劣兼具侵略性,縱使如此,亦僅判刑4年兼停牌5年而已。 _) g! e0 U) k/ b7 J
[url=]落馬洲
" G+ E3 J. u, z `, d( y[/url]車禍的6命慘劇,鑒於事態極其嚴重,控方以誤殺罪控告醉駕肇禍的司機,最高刑罰可判終身監禁;被告原本只承認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但是在開審前一刻,被告承認誤殺罪。不過,即使如此,法官在判刑時,還是以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罰則量刑,基於被告認罪,法官相信被告真心後悔等,最終判監6年,而且出獄後重新考牌,還可以再駕駛。對於這個判決,不但無辜死者家屬不滿,輿論普遍認為懲罰與事態之嚴重性有落差。
; l1 d' R- o1 t0 F: D: R. P加重罰則法官重判 ' m! Q0 i( x. `3 M/ Q
絕對不能姑息養奸
$ ~3 l$ H! p9 E3 W控方以誤殺罪名控告被告,被告亦認罪,法官不以最高可判終身監禁的罰則量刑,雖有援引案例解說,認為「不能以失去多少人命來決定刑期長短,因為判刑主要考慮被告的罪責」。一般人沒有法官的訓練和專業水平,只會認為被告爛醉如泥、駕車打瞌睡導致車禍,奪去6條人命,給6個家庭帶來巨大悲痛,罪大惡極,應予嚴懲。法官的判決未符合社會普遍期待,一般人自然認為正義在此事上未得到彰顯,也會認為法庭的輕判,對醉駕缺乏足夠阻嚇力。4 Z& \4 S) n9 H
法律不能自外於社會,法律之執行也不能罔顧社會的期待。醉駕害人,所有人都深惡痛絕,警方已盡了責任,但是證諸過去法庭對醉駕奪命的判決,顯然未符社會期望。法庭的寬大,是否導致不負責任的人醉駕,無從證實,但是重判的阻嚇力肯定大過輕判,因此,我們認為上訴庭宜頒布判刑指引,就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刑期,最少判處8年監禁,以收警示阻嚇之效。: H [) G9 J- N; ~8 u
另外,我們認為要再加重罰則,除了酒後駕駛者按體內酒精含量分「三級制」,超標愈多,罰得愈重的建議,應該盡快修例實施以外,也要把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最高刑期由10年提高至20年,以向酒後駕駛者傳達清楚信息:「只要你奪去無辜者的性命,你就有可能要付出影響終生的沉重代價,而非坐牢3、4年,甚至短至數個月,又可以逍遙自在。」1 h' k( ~* v" q$ B
醉駕已成社會公害,對於酒後駕駛者,我們認為絕對不能姑息,因為對酒後駕駛者仁慈,就是對無辜市民殘忍。對於酒後駕駛者,香港社會應該有除惡務盡的共識,否則,昨日因醉駕而死的好人(今次是好老師,下次呢?),不會是最後一個。8 r9 t; P9 T$ M% p.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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