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學踢波傷眼,母代索償敗訴兼付訟費,Thomp 點睇?
今次終於支持香港法官
【filter-170東網專訊】名校小學的男生4年前參加足球班踢波時擔任龍門,救波時遭球員踢傷右眼。其母指稱足球班是由流浪足球會主辦,因此流浪和當時在場兩名教練因疏忽而導致其子受傷,而入稟索償約12萬港元。區域法院法官今(29日)頒判詞,裁定原告敗訴,並需向被告一方支付訟費。
原告是母親萬月玲代表現約12歲兒子李東諺入稟,被告依次是兩名教練羅國豪、謝志明及香港流浪足球會有限公司。
判詞指,被告一方的證人較可信,而男童母親的證供的可靠性則有很大的商榷餘地,她對兒子參與足球活動根本認識不多,部分供詞是男童向她轉述,其他是她個人推敲。
法官裁定,涉案活動非第三被告流浪足球會舉辦,第二被告沒有受聘於流浪。而案發的活動是第一被告安排的私人聯絡活動。法官又指,第一被告雖然是活動的主辦者,但不認為需為男童的安全負上謹慎責任,避免意外發生。
法官解釋,足球是一項正常、大眾化和健康的體育活動,並非是甚麼特殊的運動,可以合理預見小朋友踢足球時會有踫撞,引致受傷。惟看管小朋友是每名家長的責任,而本案活動中,每位小朋友均由家長或其他成年人陪同,並由他們照顧。
法官又指,即使假設第一被告負有謹慎責任,原告一方所指的的措施都不合乎常理,指一般而言,在足球活動中,守門員都不會如原告所指佩戴頭盔或眼罩,這說法有違一般人對足球的合理認知。
法官指,本案的意外是一般踢足球時可能會發生的踫撞,男童受傷是不幸,但其受傷不代表必須有人為此事負責。原告未能說明,究竟第一被告沒有採取甚麼合理步驟,導致意外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