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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雲罪成最高囚七年

洗定個籮油

  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串同助手叢培崑串謀收受利益,未經TVB同意下「秘撈」收取11.2萬元報酬,在2009年除夕倒數活動中主持《志雲飯局》。兩人經兩次審訊均脫罪,律政司誓不罷休,窮追猛打提出上訴。上訴庭昨判律政司上訴得直,指出原審法官犯錯,稱陳志雲有合理辯解收受利益是無事實或法律基礎,下令案件發還給區域法院原審法官處理,改判陳志雲罪成及判刑。據法例,串謀收受利益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本報法庭組報道
  陳志雲與叢培崑獲准以現金10萬元保釋,不准外遊,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在區域法院再聆訊。事有湊巧,當日是另一宗全城矚目的案件、前行政長官曾蔭權被控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亦是當日在東區法院再提訊。
  陳志雲2011年離開無?電視後,隨即出任商台行政總裁,去年宣布辭去行政總裁一職,轉任商台首席智囊,同時主持商台節目。商業電台對外事務部就事件作出回應表示,由始至終電台都相信陳志雲的個人誠信,強調陳志雲仍是該電台的首席智囊及節目主持人,如他本人有任何需要,可隨時申請休假。
  兩人准10萬保釋禁外遊
  上訴庭在判詞指出,陳志雲於2008至10年18次外出工作取酬,只有9次知會直屬上司,但都是和公司業務無關。而附加「志雲飯局」的演出性質完全不同,上訴庭認為是和無綫業務有關,亦是陳志雲首次從事與無綫業務有關的工作取酬。
  判詞引述他當時的上司李寶安的供詞,如果陳志雲參與和公司業務有關的演出取酬,一定不會批准,上訴庭認為有關立場不難理解,原因亦顯而易見,因為如果批准即無綫會容許第三者透過公司的業務謀取利潤,做法會影響無綫聲譽以及有利益衝突。無?有明確政策不會批准僱員收取超過500元的現金禮物。原審法官認為無綫曾多次批准陳志雲外出工作取酬,推斷如果今次申請亦會獲批准。上訴庭認為是錯誤和沒有根據。
  首次聆訊及上訴判無罪
  上訴庭又指出,如果陳志雲也認為自己無責任及無需要申請是對法律無知及誤解,但這不構成有效答辯理由。本案無任何客觀因素令叢有合理理由,誤認陳已獲無綫許可收取報酬,而法庭若輕易容許一些未符合相關條例規定,而將收取秘密報酬的行為合法化,便會將明確的立法意圖毀於無形,故本案唯一合理的結果,便是原審應裁定陳和叢罪成及再作判刑。
  案件於2011年首次聆訊,法官裁定各被告無罪,律政司上訴後發還就部分控罪續審,但仍然裁定無罪,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今次上訴,要求上訴庭直接指示區院判兩人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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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30 發表於 2015-10-27 12:09 PM
人事部 = 老油條 = 冇皇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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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30 發表於 2015-10-27 12:09 PM
拖字缺 = 南丫海難調查 = 高官逍遙法外
XX男,毒撚上身,24小時,分身,糞世疾俗
啱啱發現去圖書館上網,改左佢個dns 會快小小
6哥不會有未來,不要再看歷史,還能活才是諷刺 故此不用做傻事 讓快樂迴光返照 彰顯那痛苦冇絕期;活著只受罪為何還活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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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30 發表於 2015-10-27 01:28 PM
圖書館 IT 專才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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