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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滿紛 26FUN » 吹水版 » 家屬認為六死車禍司機判刑太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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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位緊記, 香港是法治地區, 法官判刑時是不應加入過份的主觀情緒.. K, S; `8 l# }9 `0 b" k. [5 \
而且那一條法例的刑罰是永久停牌?. f  q0 J- P  z/ Z" B* K" m9 f6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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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的酒精含量逾 50毫克, 刑罰:初犯停牌不少於三個月,再犯停牌兩年及監禁最高三年9 C9 U6 J, }+ _) W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刑罰:監禁十年9 ~! Q: s7 B$ q" u5 Y
認罪減刑三份之一, 判刑六年是有根有據的.) e6 J2 T* O* ?2 ^  y) Q& {

; Z* p3 K, Q' I如果大家還是認為判刑太輕, 應該透過立法會增加刑罰. / j( f; n3 _2 w3 S" t  t
而三級刑罰制, 將於今年夏天呈文立法會:
: }5 t0 I/ {, Q( m5 c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091201/4/ffwf.html
最好下次撞死班法官   
禾係 ........ ....... 電梯男
法官應該考慮左好多因素; f0 t8 T6 B" Y% n% k* P5 R
不竟被告一開庭就認罪  慣例都不會太重  六年都唔算少& \5 l  Z) [$ b" r" ?. ?" ~; z
但原不會再有這類悲劇發生
又一醉駕遺害人間!慘絕人寰!不判重型,引起公憤……
仁慈對待酒後駕駛者 就是對無辜市民殘忍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091224/4/ft6r.html
! o5 t6 Y" X; K* n; b/ _6 v【明報專訊】「飲咗酒就唔好揸車呀,千祈唔好害己害人!」這兩句話,雖然最普通不過,卻是真理。醉駕容易釀成悲劇,設若只是醉駕者重傷甚至死亡,那是死有餘辜,與人無尤,偏偏他們經常禍及無辜,一次又一次地使無辜者的大好家庭即時墮入深淵。昨日,醉駕青年在觀塘順利村撞死一名好老師,使悲劇再一次上演。醉駕者不負責任的行為,使人憤怒。
5 ?* N5 L$ Q: J9 [醉駕已成社會公害
* {2 L9 q1 a; c今次是好老師無辜慘死
) m+ A( T5 {" w/ @2 ~9 b& `  j司機酒後駕駛,其實是在不清醒的精神狀態,駕駛著隨時可以奪命的「殺人武器」飛馳,其潛在危險自不待言。因此,醉駕在其他國家、社會,已經被視為社會公害,都以嚴刑峻法對付。在香港,我們認為,首先是法官應該從嚴判刑,使懲罰具足夠阻嚇力;其次應該再次加重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罰則,務必使醉駕釀禍的人要付出沉重代價。/ q( S- |1 \# s% A! z/ H+ d
昨日的悲劇是24歲青年通宵飲酒後駕駛,車禍後被驗出體內酒精含量超標兩倍,據私家車上女乘客表示,失事時車速很快;被撞死的好老師在回學校參加聖誕聯歡會途中,私家車從後高速撞來,好老師連反應都來不及就慘死了。我們不知道醉駕肇禍的青年有什麼感覺,但是一位備受學生愛戴、兩名兒子仍在讀中學的44歲老師,就這樣無辜死了。學生失去了一名好老師、兩名尚在求學的兒子失去了父親、一個大好家庭即時遽遭橫逆。這就是一個24歲青年醉駕的結果。
3 h. b8 P& @$ e8 d6 a闖禍青年涉嫌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已被警方拘捕,他會遭到怎樣的懲罰,且待法庭判決;不過,過去同類案件的判決,被認為缺乏阻嚇力,更有意見認為法庭「輕判」醉駕者,是罔顧責任駕駛者仍然酒後駕駛的原因之一。' F8 k& c* ^0 h. d, k8 w/ I
據警方的數字顯示,今年2月9日實施的隨機呼氣測試行動,迄昨拘捕了256人,而今年1月1日至昨日,涉及酒後駕駛的交通意外有280宗,去年同期則有981宗。今年酒後駕駛的交通意外大減,相信與警方執行隨機呼氣測試有關,許多駕駛者因而警惕了。但是法庭的努力是否足夠,值得探討。
8 ]: \! r# \$ T6 k3 w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最高刑罰,去年7月由監禁5年增至10年,同時扣10分。但是新罰則實施翌日,一名男子在東區走廊超速近一倍撞死一名鐵騎士,[url=]酒精測試" h( D- X4 w$ ]! F
[/url]發現其血液酒精含量超標近倍半,法官判刑時直斥被告意外後即時灌水,又企圖諉過於死者,行為極度差劣兼具侵略性,縱使如此,亦僅判刑4年兼停牌5年而已。
9 B! X! @- P3 V" o  q5 a. a0 F4 ?[url=]落馬洲6 d( l" _7 @' I# E) }6 U
[/url]車禍的6命慘劇,鑒於事態極其嚴重,控方以誤殺罪控告醉駕肇禍的司機,最高刑罰可判終身監禁;被告原本只承認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但是在開審前一刻,被告承認誤殺罪。不過,即使如此,法官在判刑時,還是以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罰則量刑,基於被告認罪,法官相信被告真心後悔等,最終判監6年,而且出獄後重新考牌,還可以再駕駛。對於這個判決,不但無辜死者家屬不滿,輿論普遍認為懲罰與事態之嚴重性有落差。
( `& ^2 z1 B' R加重罰則法官重判
# c4 Y  \! j9 P2 U! E& n6 {絕對不能姑息養奸
8 n" n8 P. T  F$ Z1 ~5 E; @; Q2 F控方以誤殺罪名控告被告,被告亦認罪,法官不以最高可判終身監禁的罰則量刑,雖有援引案例解說,認為「不能以失去多少人命來決定刑期長短,因為判刑主要考慮被告的罪責」。一般人沒有法官的訓練和專業水平,只會認為被告爛醉如泥、駕車打瞌睡導致車禍,奪去6條人命,給6個家庭帶來巨大悲痛,罪大惡極,應予嚴懲。法官的判決未符合社會普遍期待,一般人自然認為正義在此事上未得到彰顯,也會認為法庭的輕判,對醉駕缺乏足夠阻嚇力。! E& p% r* ^2 r1 V. p" q
法律不能自外於社會,法律之執行也不能罔顧社會的期待。醉駕害人,所有人都深惡痛絕,警方已盡了責任,但是證諸過去法庭對醉駕奪命的判決,顯然未符社會期望。法庭的寬大,是否導致不負責任的人醉駕,無從證實,但是重判的阻嚇力肯定大過輕判,因此,我們認為上訴庭宜頒布判刑指引,就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刑期,最少判處8年監禁,以收警示阻嚇之效。
7 v1 z) [+ n# G- ~6 ?# t' S" A另外,我們認為要再加重罰則,除了酒後駕駛者按體內酒精含量分「三級制」,超標愈多,罰得愈重的建議,應該盡快修例實施以外,也要把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最高刑期由10年提高至20年,以向酒後駕駛者傳達清楚信息:「只要你奪去無辜者的性命,你就有可能要付出影響終生的沉重代價,而非坐牢3、4年,甚至短至數個月,又可以逍遙自在。」* x8 M3 D3 [7 S3 P
醉駕已成社會公害,對於酒後駕駛者,我們認為絕對不能姑息,因為對酒後駕駛者仁慈,就是對無辜市民殘忍。對於酒後駕駛者,香港社會應該有除惡務盡的共識,否則,昨日因醉駕而死的好人(今次是好老師,下次呢?),不會是最後一個。; f. e7 S3 L8 c+ N$ }8 W
歡迎回應
總之我認為醉酒駕駛是嚴重罪行,一定要重罰才可起阻嚇作用!
最好下次撞死班法官   
2 M9 J( s/ g- q9 Q) N電梯男 發表於 2009-12-7 02:27 PM
慫恿他人行凶屬刑事法呀!小心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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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y vbv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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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重罰先有阻嚇作用,否則再有更多此類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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